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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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 | 2023/11/15 | 臺中市 | NT$90,000 | 貴公司從事表面處理業(水洗作業),屬水污染防治法公告列管之事業,案經本局分別於111年12月19日15時30分及12月20日10時35分派員前往前述地點稽查,查獲貴公司未領有水污染防治(排放)許可文件逕將作業產生之廢水排放於地面水體,並開立違反水污染防治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現場已命令全部停工(產出廢水製程)或停業,核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違規改善部分:本案貴公司提供於112年1月17日清除證明文件及本局派員查勘,已無從事表面處理業(水洗作業),且現場已清理改善完成。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30-112-110015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烏日區太明路二一一巷八八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