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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公告本公司調整股票股利配股率
- 發言日期: 20240715
- 符合條款: 14
- 事實發生日: 20240715
- 市場類型: 上市公司
- 說明:
1.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日期:NA
2.原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股票股利新台幣25,500,000元,每股配發新台幣0.255元。
3.變更後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
股票股利新台幣25,500,000元,每股配發新台幣0.24855972元。
4.變更原因:因本公司發行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經債券持有人行使轉換普
通股,致流通在外普通股股數增加,依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調整配股率。
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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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 發言日期: 20240628
- 符合條款: 11
- 事實發生日: 20240628
- 市場類型: 上市公司
-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6/28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二年內,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
,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1)以發行日當日為本公司及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全職員工為限(所稱「控制或從
屬公司」,係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12月27日金管證發字第1070121068 號函釋
規定之)。
(2)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
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擬定之分配標準,由董事長核定
後,並經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惟具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或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應先
經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再提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非具經理人身分之員工,
應先提報本公司審計委員會同意,再提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
(3)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
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發行人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
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
數之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4,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4,000,000股。
7.認股價格: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
8.認股權利期間:
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至到期日止,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
。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 (自發行之日起算) 為5年。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認
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該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
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認股權人死亡而繼承者不在此限
,可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及累計可行使認股權比例:
屆滿2年:50%
屆滿3年:75%
屆滿4年:100%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1)離職(自願離職、資遣):已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
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解聘:認股權人如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而遭公司解聘者,其已授予
之認股權憑證,於解聘當日時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解聘
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3)留職停薪:已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行使權利期間以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存續
期間屆滿時為限;逾期未行使認股權利者,視同放棄。未具行使權利之員工認股權憑
證屆滿期間之計算,需扣除留職停薪期間日數,並於復職後依留職停薪日數往後遞延
計算,但權利期間以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屆滿時為限。
(4)退休(依法令規定之退休):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應自退休日起一年內行使認
股權利,但不得逾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認股權者,視同放棄
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5)一般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但
不得逾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
股權利。
(6)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6-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於離職時其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不
因離職而影響其權益,不受本條第五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
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或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
二年(以日期較晚者為主)起一年內行使之,但不得逾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未於
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6-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被授予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死亡時,得由繼承人
行使認股權人剩餘之全部認股權利,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
限制,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該認股權利應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
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一年內(以日期較晚者為主),由繼承人行使之,但不得逾認
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7)調職: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核定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之認股權人,其已授
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
(8)其他非屬上列原因或實際依照前揭各款規定執行時必須依相關法令進行調整時,授
權董事長依實際狀況個別訂定或調整之。
11.其他認股條件: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12.履約方式: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以發行新股,採無實體方式交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1)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
換發普通股股份者及員工酬勞發行新股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
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
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
下四拾五入)。此外如係因股票面額變更致已發行普通股股份增加,於新股換發基準
日調整之,但有實際繳款作業者於股款繳足日調整之: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額×新股發行股數)
/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股票面額
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1-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包括募集發行與私募股份),應減除本
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股數,且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債券換股權
利證書之股數。
(1-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公司合併、受
讓他公司股份或公司股票分割時,其認股價格之調整方式依合併契約、股份受讓契約
或分割計畫書及相關法令另訂之。
(1-3)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1-4)調整後之認股價格如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1-5)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一、三
、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2)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現金股利時,應按除息基準日按下列公式調
降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降後價格=調降前價格 × (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前項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
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3)遇有同時發放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含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時,則先扣
除現金股利後,再依股票股利金額調整認購價格。
(4)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則依下列
公式計算調整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於減資基準日調整
之。
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股份/減資後已發行股份)
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每股退還現金金額占換發新股票前最後交易
日收盤價之比率) 〕×(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股票面額
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1)認股權人除約定停止認股期間或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所訂之時程行
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於送遞時即生認
股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
(2)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應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逾
期未繳款者,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3)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
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4)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市買賣。
(5)本公司應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將前一季因員工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購所交付之股
票數額予以公告,並於每季至少一次,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已完成認股股份資
本額變更登記。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本公司因認股權利行使所發行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股票相同。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NA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不得洩
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之情事,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
二款辦理。
19.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報經主管
機關核准後生效,修正時亦同。於主管機關審核過程中,如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應
修正本辦法時,授權董事長先行修正,並於嗣後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2)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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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除權基準日相關事宜
- 發言日期: 20240628
- 符合條款: 14
- 事實發生日: 20240628
- 市場類型: 上市公司
- 說明:
1.董事會、股東會決議或公司決定日期:113/06/28
2.除權、息類別(請填入「除權」、「除息」或「除權息」):除權
3.普通股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
盈餘轉增資:股票股利每股配發0.255元,總計新台幣25,500,000元。
4.除權(息)交易日:113/08/01
5.最後過戶日:113/08/03
6.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3/08/04
7.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3/08/08
8.除權(息)基準日:113/08/08
9.債券最後申請轉換日期:113/07/11
10.債券停止轉換起始日期:113/07/15
11.債券停止轉換截止日期:113/08/08
12.普通股現金股利發放日期:無。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1)凡持有本公司之股票而尚未辦理過戶之股東因最後過戶日113年08月03日(星期六)
適逢例假日,請於民國113年08月02日(星期五)16時00前親臨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台北市博愛路17號3樓),辦理過戶手續,
掛號郵寄者以民國113年08月03日(最後過戶日)郵戳日期為憑。凡參加台灣集中保
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進行集中辦理過戶者,本公司股務代理人將依其送交之資料逕
行辦理過戶手續。
(2)股票股利於向經濟部完成變更登記後30日內,委由集保結算所以無實體方式直接
撥入股東之集保帳戶,屆時除另行公告外並分函通知股東。
(3)嗣後如因本公司股本變動影響流通在外股數,致使配股率變動時,擬授權董事長
全權處理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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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投資日本子公司
- 發言日期: 20240607
- 符合條款: 20
- 事實發生日: 20240607
- 市場類型: 上市公司
- 說明: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屬特別股者,並應標明特別股約定發行條件,如股息率等):
泓德能源科技日本株式会社
2.事實發生日:113/6/7~113/6/7
3.交易數量、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交易總金額:上限新台幣300,000仟元
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
關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泓德能源科技日本株式会社;本公司100%子公司
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
轉之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
移轉日期及移轉金額:
不適用
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人之取
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不適用
7.本次係處分債權之相關事項(含處分之債權附隨擔保品種類、處分債權
如有屬對關係人債權者尚需公告關係人名稱及本次處分該關係人之債權
帳面金額:
不適用
8.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有價證券者不適用)(原遞延者應列表說明
認列情形):
不適用
9.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
事項:
未來依營運狀況分次增資
10.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
11.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標的公司每股淨值:
不適用
12.迄目前為止,累積持有本交易證券(含本次交易)之數量、金額、持股
比例及權利受限情形(如質押情形):
數量:不適用
金額:上限新台幣495,000仟元
持股比例:100%
權利受限情形:無
13.迄目前為止,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三條所列
之有價證券投資(含本次交易)占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總資產及歸屬
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之比例暨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營運資金數額(註二):
佔總資產比例:5.04%
佔股東權益比例:9.32%
營運資金數額:2,548,084仟元
14.經紀人及經紀費用:
不適用
15.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
長期股權投資
16.本次交易表示異議董事之意見:
無
17.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是
18.董事會通過日期:
民國113年6月7日
19.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
民國113年6月7日
20.本次交易會計師出具非合理性意見:不適用
21.會計師事務所名稱:
不適用
22.會計師姓名:
不適用
23.會計師開業證書字號:
不適用
24.是否涉及營運模式變更:否
25.營運模式變更說明:
不適用
26.過去一年及預計未來一年內與交易相對人交易情形:
過去一年累積投資成本為JPY 899,500,000元(換算約為新台幣1.91億元);
預計未來一年增資時程將依據日本市場業務拓展情形分次增資。
27.資金來源:
自有資金
28.其他敘明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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