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廢棄物 |
2021/10/07 |
高雄市 |
NT$140,000 |
貴公司違規情形如次:案係橋頭地方檢察署指揮,本局107年3月21日派員會同行政院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執行「0321」專案勤務行動,據貴公司清除技術員黃○○表示,係由其與綽號「阿喜」之司機連繫,替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林先生」清除廢棄物,再指派嫌犯方順和於107年1月7日凌晨0時58分前之某時,駕駛車牌號碼156-Y3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26-HR號營業半拖車,至彰化縣福興鄉某處空地,載運廢塑膠混合物等廢棄物,至本市大社區和平路1段290之3號廠房棄置,以此方式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另貴公司107年1月4日及6日至彰化縣芳苑鄉省道61乙道路附近,清運廢塑膠混合物及廢塑膠捲布等廢棄物,至屏東縣屏東市工業3路8之1號廠房違規棄置。案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8月26日107年度原訴字第8號刑事判決如下:「貴公司因受僱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後段之非法清除廢棄物罪,科罰金新台幣壹拾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壹萬貳千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繳之。」,貴公司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後段規定事實明確,併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規定告發。 |
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 |
40-110-100009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併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7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三項次2)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前鎮區國光路五○號一樓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9/01/07 |
高雄市 |
NT$30,000 |
案係橋頭地方檢察署指揮,本局107年3月21日派員會同行政院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執行「0321」專案勤務行動,據該公司清除技術員000表示,係由其與綽號「阿喜」之司機連繫,替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林先生」清除廢棄物,再指派嫌犯000於107年1月7日凌晨0時58分前之某時,駕駛車牌號碼156-Y3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26-HR號營業半拖車,至彰化縣福興鄉某處空地,載運廢塑膠混合物等廢棄物,至本市大社區和平路1段290之3號廠房棄置,以此方式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本局107年8月17日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勾稽結果,發現貴公司於107年1月未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上開清運行為之營運紀錄,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4-108-010012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並依同法第52條及本局執行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61規定加重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前鎮區國光路五○號一樓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9/01/07 |
高雄市 |
NT$42,000 |
案係橋頭地方檢察署指揮,本局107年3月21日派員會同行政院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執行「0321」專案勤務行動,據該公司清除技術員000表示,係由其與綽號「阿喜」之司機連繫,替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林先生」清除廢棄物,再指派嫌犯000於107年1月7日凌晨0時58分前之某時,駕駛車牌號碼156-Y3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26-HR號營業半拖車,至彰化縣福興鄉某處空地,載運廢塑膠混合物等廢棄物,至本市大社區和平路1段290之3號廠房棄置,以此方式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查貴公司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許可證字號:高市環局廢管字第10440658400號),惟未依據廢棄物清理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將上開系爭廢棄物清運至指定合法地點妥適處理處置,顯未依審查核准之許可文件內容辦理,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4-108-010013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55條第1款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73規定加重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前鎮區國光路五○號一樓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9/01/07 |
高雄市 |
NT$30,000 |
案係橋頭地方檢察署指揮,本局107年3月21日派員會同行政院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執行「0321」專案勤務行動,據該公司清除技術員黃00表示,係由其與綽號「阿喜」之司機連繫,替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林先生」清除廢棄物,再指派嫌犯方00於107年1月7日凌晨0時58分前之某時,駕駛車牌號碼156-Y3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26-HR號營業半拖車,至彰化縣福興鄉某處空地,載運廢塑膠混合物等廢棄物,至本市大社區和平路1段290之3號廠房棄置,以此方式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查貴公司受託清除廢棄物,未依規定與委託人簽訂清除合約,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許可管理辦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44-108-010014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55條第1款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74規定加重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前鎮區國光路五○號一樓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8/12/06 |
高雄市 |
NT$12,000 |
發現貴公司於107年1月未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上開清運行為之營運紀錄,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4-107-120008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並依同法第52條及本局執行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61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前鎮區國光路五○號一樓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8/09/03 |
高雄市 |
NT$12,000 |
案係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07年1月31日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督察大隊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發現貴事業車輛156-Y3(司機:方順和)於107年1月4日及6日至彰化縣芳苑鄉省道61乙道路附近,清運廢塑膠混合物及廢塑膠捲布等廢棄物,至屏東縣屏東市工業3路8之1號廠房棄置,未依規定上網申報廢棄物流向,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4-107-090003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並依同法第52條暨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61規定加重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前鎮區國光路五○號一樓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8/09/03 |
高雄市 |
NT$12,000 |
案係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07年1月31日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督察大隊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發現貴事業車輛156-Y3(司機:方順和)於107年1月4日及6日至彰化縣芳苑鄉省道61乙道路附近,清運廢塑膠混合物及廢塑膠捲布等廢棄物,至屏東縣屏東市工業3路8之1號廠房棄置,未依規定簽訂廢棄物清除書面契約,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0條第1項 |
44-107-090004 |
違反廢棄物清理第42條規定,並依同法第55條第1項暨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74之規定加重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前鎮區國光路五○號一樓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8/08/29 |
高雄市 |
NT$24,000 |
案係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07年1月31日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督察大隊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發現貴事業車輛156-Y3(司機:方順和)於107年1月4日及6日至彰化縣芳苑鄉省道61乙道路附近,清運廢塑膠混合物及廢塑膠捲布等廢棄物,至屏東縣屏東市工業3路8之1號廠房棄置,查貴公司領有清除許可證(106高雄市廢乙清字第0118號),自應依許可文件內容清除至委託者指定之合法廢棄物處理機構處理,詎將上開廢棄物運至該處棄置,顯未依經審查核准之許可文件內容辦理,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44-107-080014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規定,並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73之規定加重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前鎮區國光路五○號一樓 |
移動污染 |
2018/05/08 |
屏東縣 |
NT$5,000 |
車輛排放之粒狀污染物污染度達50%,超過排放標準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 |
21-107-050005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前鎮區國光路五○號一樓 |
一般廢棄物 |
2016/06/15 |
高雄市 |
NT$2,400 |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41-105-06177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裁處。 |
高雄市鼓山區民康街一八七巷六號二樓 |
一般廢棄物 |
2016/02/22 |
高雄市 |
NT$6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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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
41-105-021153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項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鼓山區民康街一八七巷六號二樓 |
移動污染 |
2015/07/16 |
高雄市 |
NT$5,000 |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 |
21-104-070009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8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鼓山區民康街一八七巷六號二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