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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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 | 2024/05/22 | 桃園市 | NT$30,000 | 案查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3月18日派員至貴公司稽查,查113年2月關注化學物質「β-荼(萘)酚」(成分濃度95-100%)運作紀錄表,於同年2月27日貯存量為75公斤,未有買入及使用紀錄,屬運作量無變動情形,惟貴公司未於113年3月11日(假日順延一日)前向本府申報前一個月(113年2月份)之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紀錄,核已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6條第2項之規定授權訂定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與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6條第2項,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與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第4條第3項 | 34-113-050004 | 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6條第2項及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與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第4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61條第5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二段一一一號六樓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 | 2020/08/02 | 桃園市 | NT$60,000 | (一)依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3條第2項規定:「使用、貯存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依登記文件內容運作」。又依同法第13條第4項規定:「第1項及第2項所定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其運作總量低於依第11條第2項公告之分級運作量者,得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並取得核可文件。」(二)案查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9年5月13日下午1時30分派員至貴公司(管制編號:H4901099,廠址:桃園市八德區廣興里廣興路1433號)稽查,現場查核毒性化學物質貯存位置,貯有商品名「三氯乙烯」9瓶(含瓶重共計4.5公斤),因濃度未知,故本府環境保護局另於109年6月3日派員採樣該商品並送驗,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109年6月19日(109)環檢一字第2473號檢測報告,確認送驗商品含量為11.9%W/W,其濃度已達列管濃度10%W/W以上,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列管之第一、二類毒性化學物質,惟貴公司未於運作前依法取得有效毒性化學物質核可文件,核已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3條第4項之規定,依法告發。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3條第4項 | 34-109-080001 | 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3條第4項之規定,並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59條第7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二段一一一號六樓 |
水污染 | 2020/04/07 | 桃園市 | NT$3,723,000 | 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稽查,查獲貴公司於顏料製程作業區設置收集廢水之陰井,另利用沉水泵浦連接軟管,將陰井內廢水直接抽取排放至廠區旁溝渠,續流至茄苳溪,造成茄苳溪有明顯污染情事,另於該股廢水排出至地面水體前採樣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359mg/L、懸浮固體:37.5mg/L、真色色度12900色度單位,均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化學需氧量:100mg/L、懸浮固體:30mg/L、真色色度550色度單位)。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 30-109-040007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八德區廣興里廣興路一四三三號 |
一般廢棄物 | 2019/11/16 | 桃園市政府環 | NT$1,200 | 在指定清除地區內拋棄煙蒂〔車號:6433-K9〕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 41-108-110282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裁處。 | 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二段一一一號六樓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 | 2016/10/14 | 桃園市 | NT$100,000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1條第3項第1款 | 32-105-100001 | 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1條第3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1條第4項、第41條第3項第1款裁處。 | 桃園市八德區廣興里廣興路一四三三號 | |
事業廢棄物 | 2016/07/05 | 桃園市 | NT$10,000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 | 40-105-070003 | 本案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局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暨桃園市政府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裁罰基準附表項次七、裁罰事實二:「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一般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內容經稽查與營運現況不符者。」規定「每次處以一萬元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八德區廣興里廣興路一四三三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