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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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7/04/13 | 高雄市 | NT$6,000 | 經查台端(即廣志企業行)105年12月13日廣字第1051213號函申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展延,依所附之商業登記抄本及負責人身分證影本,機構地址已於102年8月23日變更;機構負責人地址已於105年6月8日變更。依規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記載事項中之機構地址、負責人住址變更時,應於變更後30日內,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惟台端(即廣志企業行)遲至106年2月8日檢送第一次修訂本始辦理變更,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 | 44-106-040015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依同法第55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鳳山區富甲里三商街二○九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