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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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亮箴 | 董事長 | 48.20% | 英屬開曼群島商 Valiant APO Holdings II Limited |
江慶生 | 董事 | 48.20% | 英屬開曼群島商 Valiant APO Holdings II Limited |
曾維茂 | 董事 | 48.20% | 英屬開曼群島商 Valiant APO Holdings II Limited |
Lee Yen Te Robert | 董事 | 48.20% | 英屬開曼群島商 Valiant APO Holdings II Limited |
蘇培安 | 董事 | 48.20% | 英屬開曼群島商 Valiant APO Holdings II Limited |
李亭毅 | 監察人 | 1.78%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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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 | 2024/10/21 | 新竹縣 | NT$10,000 | 1.現場管線標示未完全。2.T01-01、T01-03之廢水有溢流之防溢溝之行為,操作人員表示防溢溝之廢水會再迴流至T01-04,前述事實並未登載於許可內。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30-113-100017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竹縣寶山鄉工業東九路一七、一九、二一號 |
固定空污 | 2024/04/10 | 新竹縣 | NT$100,000 | 本府環境保護局查貴公司於112年1月13日提送湖口廠111年第四季(半導體製造業揮發性有機物及無機酸污染防治紀錄申報書),經本府環保局審查防治設備(A001、A002)流量計比測日期為111年11月22日未符合半導體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每年至少以已標準檢測方法比測乙次。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20-112-060008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竹縣寶山鄉工業東九路一七號 |
事業廢棄物 | 2023/10/11 | 新竹縣 | NT$60,000 | 經查貴公司竹科一廠事業廢棄物網路申報資料,於111年○○月至112年○○月網路申報廢棄物區間,260999其他電子零組件製造程序之銅及其化合物(總銅)(僅限廢觸媒、集塵灰、廢液、污泥、濾材、焚化飛灰或底渣) (C-0110)於111年○○月至112年○○月期間貯存業超過1年未清除,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2項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 | 40-112-100007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竹縣寶山鄉工業東九路一七號 |
水污染 | 2023/03/23 | 新竹縣 | NT$10,000 | 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1年10月14日准予貴事業註銷甲級廢(污)水專責人員並由設置之代理人代理,代理期間為111年09月16日起至111年12月15日止,另請貴事業於代理期滿前15日內完成同一級別以上之合格廢(污)水專責人員核定設置,惟至截止日未依規定核定設置,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 | 30-112-030012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竹縣寶山鄉工業東九路一七號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 | 2023/02/08 | 新竹縣 | NT$60,000 | 依行政院環保署環境保護許可管理資訊系統顯示,貴公司竹科一廠於111年9月15日至111年12月22日間因專業技術管理人員離職、異動或因故未能執行業務時,運作人未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4條第2項指定符合資格者代理(未有設置代理人),已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8條第2項規定。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8條第2項 | 34-112-020001 | 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8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59條第10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竹縣寶山鄉工業東九路一七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