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類別 | 債務人名稱 | 債務人統編 | 契約啟始日期 | 契約終止日期 | 抵押權人名稱 | 抵押權人統編 | 擔保債權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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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抵押 | 信宏科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12882210 | 2010/11/03 | 2017/11/03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分行 | 03793407 | 7,140,000 (新台幣) |
動產抵押 | 信宏科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12882210 | 2010/02/09 | 2017/02/09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分行 | 03793407 | 10,000,000 (新台幣)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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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 | 2020/08/04 | 臺南市 | NT$10,000 | 貴公司從事藥品製造業,領有本局核發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廢水排放核准量25.9 m3/日,經環保署勾稽108年廢污水申報資料,發現貴公司108年第三季廢水排放量2554m3、第四季廢水排放量2497 m3,超過當季廢水總核准排放量為2382.8 m3(25.9 m3/日×92日),貴公司未依本局核發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內容運作。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 | 30-109-080004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爰依同法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及第3條第1項、第2項及第5條第1項規定裁處,本案本局於109年7月2日認定改善完成在案。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南區彰南里新信路五號A棟 |
水污染 | 2017/12/06 | 臺南市 | NT$10,000 | 貴公司實際排入廢水量105年1月為448.8m3、2月為568m3、3月為628m3、4月為689.5m3、5月為814.4m3、6月為658.4m3、7月為651.2m3、8月為681.6m3、9月為493.6m3、10月為646.4m3、11月為691.2m3、12月為531.2m3,106年1月為627.2m3、2月為688.8m3、3月為664.8m3、4月為574.4m3、5月為555.2m3及6月為631.2m3,已逾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核准量3.2 CMD)換算總量99.2 m3/月(3.2 m3/日×31日/月=99.2 m3/月),未採行經本府核准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內容運作。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 | 30-106-120004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爰依同法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第3條第1項附表三及附表八、第5條第1項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南區彰南里新信路五號A棟 |
水污染 | 2013/10/16 | 臺南市 | NT$240,000 | 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30-102-100011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及同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2條第1項規定,因「一行為不二罰」之原則,從一重依同法第40條第1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4條附表項次1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南區彰南里新信路五號A棟 | |
水污染 | 2010/11/11 | 臺南市 | NT$90,000 | 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 30-099-110006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 | 臺南市南區彰南里新信路五號A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