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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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忠 | 董事長 | 65.78% | 有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林純芳 | 副董事長 | 65.78% | 有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吳敏浩 | 董事 | 65.78% | 有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周玉慧 | 董事 | 65.78% | 有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徐慧君 | 董事 | 65.78% | 有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李淑憫 | 監察人 | 0.00% | |
曾俊傑 | 監察人 | 0.00%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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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 | 2024/08/08 | 彰化縣 | NT$83,000 | 發現污泥脫水機1馬達故障,且因故障所產生之廢水直接由收集槽直接抽至原水槽Ⅰ及Ⅱ、沉澱槽設有曝氣管、超音波處理廢水及冷凝水流入原水槽、現場原物料及購買單據有消泡劑、鋁防鏽劑、水溶性切削油…等、及製程有使用地下水等與許可登記操作方式不符;現場水表讀數僅紀錄至10位數,個位數未紀錄,實際水量與紀錄表差10倍。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第2項 | 30-113-080014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14條第2項及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第2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5條第2項、第45條第3項、第46條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5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彰化市國聖里國聖路五號 |
水污染 | 2019/06/27 | 彰化縣 | NT$60,000 | 貴公司惟未領有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文件),而逕行將製程作業之超音波清洗廢水經廢水處理設施處理後由廠內雨水道排放至周界外地面水體,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6年8月4日稽查屬實,並於廢水進入廠內雨水道前之放流槽排放管採取水樣送驗,經檢測結果懸浮固體42.0mg/L(放流水標準3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0.4倍)及化學需氧量102mg/L(放流水標準1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0.02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核有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本府依同法第40條第1項規定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處以罰鍰。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30-108-060009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從一重處,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彰化市國聖里國聖路五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