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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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峰源 | 董事 | 23.33%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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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 | 2025/02/21 | 新北市 | NT$30,000 | 貴公司未妥善處理及採取必要之污染防治措施,於淡水河系水污染管制區,逕行在水體或其沿岸規定距離內棄置酸鹼廢液。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 30-114-020026 | 違反水污染防制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5款、第3條及第5條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5條及第8條第1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北市五股區工商路八二號之三(三樓) |
移動污染 | 2023/11/17 | 桃園市 | NT$500 | 查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123-QM、自用大貨車)於112年11月2日行經「林口長庚紀念醫院、郵政物流與華亞科技園區空氣品質維護區」,且於本府查證日前一年內,非排煙檢測合格之車輛,核已違反「林口長庚紀念醫院、郵政物流與華亞科技園區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00元罰鍰。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21-112-110381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6條第2項裁處。 | 新北市五股區工商路八二號之三(三樓) |
固定空污 | 2023/01/05 | 新北市 | NT$320,000 | 貴公司所屬廠區從事保麗龍之製造,經查廠內鍋爐之換算蒸發量為4.8公噸/小時,符合總設計或總實際蒸氣蒸發量達2公噸/小時以上,未滿13公噸/小時,核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5批第2類應申請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鍋爐蒸氣產生程序),惟未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即逕行操作。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20-112-010003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後段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裁處。 | 新北市五股區工商路八二號之三(三樓) |
固定空污 | 2023/01/05 | 新北市 | NT$0 | 貴公司所屬廠區從事保麗龍之製造,經查廠內鍋爐之換算蒸發量為4.8公噸/小時,符合總設計或總實際蒸氣蒸發量達2公噸/小時以上,未滿13公噸/小時,核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5批第2類應申請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鍋爐蒸氣產生程序),惟未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即逕行操作。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20-112-010004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後段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北市五股區工商路八二號之三(三樓) |
水污染 | 2023/01/05 | 新北市 | NT$60,000 | 貴公司所屬廠區為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貯存系統),貯存公告指定之物質(燃料油),惟未於地上儲槽系統四周設置具有防止濺溢功能之設施(儲槽四周防止濺溢設施之高度須為50公分以上,圈圍容量須為最大儲槽容量1.1倍以上)。 | 水污染防治法第33條第1項 | 30-112-010004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3條暨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4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第3條及第5條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北市五股區工商路八二號之三(三樓) |
移動污染 | 2022/11/23 | 桃園市 | NT$500 | 查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123-QM、自用大貨車)於111年11月6日行經「林口長庚紀念醫院、郵政物流與華亞科技園區空氣品質維護區」,且於本府查證日前一年內,非排煙檢測合格之車輛,核已違反「林口長庚紀念醫院、郵政物流與華亞科技園區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00元罰鍰。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21-111-110536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6條第2項裁處。 | 新北市五股區工商路八二號之三(三樓) |
移動污染 | 2022/10/28 | 桃園市 | NT$500 | 查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123-QM、自用大貨車)於111年10月7日行經「林口長庚紀念醫院、郵政物流與華亞科技園區空氣品質維護區」,且於本府查證日前一年內,非排煙檢測合格之車輛,核已違反「林口長庚紀念醫院、郵政物流與華亞科技園區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00元罰鍰。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21-111-101116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6條第2項裁處。 | 新北市五股區工商路八二號之三(三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