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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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文亮 | 董事長 | 100.00% | 凱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李彥儒 | 董事 | 100.00% | 凱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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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空污 | 2024/12/23 | 高雄市 | NT$450,000 | 貴公司領有本局105年8月5日高市環局空字第105366942000號函核發之既存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認可文件(申請編號:E4901401-01),其空氣污染物揮發性有機物目標年排放量為11,974公斤/年,惟查貴公司110年揮發性有機物實際排放量為14,011公斤/年,超出目標年排放量2,037公斤/年,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條第3項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條第3項 | 20-113-120074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條第3項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1條第1款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楠梓區中二街一號 |
固定空污 | 2020/01/03 | 高雄市 | NT$300,000 | 本局105年8月5日高市環局空字第10536694200號函核發貴公司既存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認可文件(申請編號:E4901401-01),第一期程目標年排放量為:粒狀污染物6,726公斤/年、硫氧化物0公斤/年、氮氧化物0公斤/年及揮發性有機物11,974公斤/年,指定削減量:揮發性有機物630公斤/年,惟貴公司既存固定污染源於旨揭總量管制計畫第一期程結束前,最後完整四季(即106年7月1日至107年6月30日)之揮發性有機物實際排放量為15,353公斤/年,逾揮發性有機物目標年排放量共計3,379公斤/年,即貴公司未依規定削減指定污染物「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條第3項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條第3項 | 20-109-010007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條第3項規定,並依同法第61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楠梓區中二街一號 |
事業廢棄物 | 2018/08/16 | 高雄市 | NT$60,000 | 案係貴公司107年5月29日來函申請有害事業廢棄物貯存展延,經本局107年6月11日派員稽查,發現廢液閃火點小於60℃(不包含乙醇體積濃度小於24%之酒類廢棄物)(代碼:C-0301)貯存之貝克桶標示為2,491公斤,實際貯存量約600公斤,未正確標示廢棄物之數量,且未設置專門貯存場所,亦未配置所需之監測設備,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1項第2款及第11條第1款、第7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40-107-080024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3條第2款暨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68)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楠梓區中二街一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