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 |
2022/07/27 |
高雄市 |
NT$15,000 |
原案係貴公司於111年3月16日以典字第11136275200號函向本局提報專責人員「潘昀壬」離職一案並啟動代理機制(由「鍾焜城」代理職務,代理期:111年3月18日至111年6月17日間)。上述申請案依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規定,貴公司應於代理期滿前15日內完成同一級別以上之合格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核定設置(即111年6月2日),惟貴公司遲至同年6月8日始於「事業及污水下水道廢(污)水管理系統」向本局提出專責人員變更申請,已違反前述管理辦法規定事項。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 |
30-111-070009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及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前鎮區南二路一號、南三路二號、南三路二號二樓、南三路二號三樓、南三路二號四樓、南三路二號五樓 |
水污染 |
2021/07/26 |
高雄市 |
NT$15,000 |
貴公司於110年5月28日於「水污染源管制暨水質保護資訊管理系統」提報專責人員異動申請案,該申請案內容如下:設置廢(污)水專責人員博豪○○。註銷廢(污)水專責人員黃俊○○。上述申請案依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應於離職事實發生後15日內,以書面方式向本局備查,前述黃俊○○於110年4月1日離職,惟貴公司遲至同年5月28日向本局提出申請,已違反前述管理辦法規定事項。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 |
30-110-070021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及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前鎮區南二路一號、南三路二號、南三路二號二樓、南三路二號三樓、南三路二號四樓、南三路二號五樓 |
水污染 |
2019/08/16 |
高雄市 |
NT$10,000 |
本局前於108年4月16日以高市環局土字第10833740100號函同意貴公司由代理人杜○○代理甲級廢水處理專責人員,其中已敘明代理期限至108年6月25日止,惟貴公司未於代理期滿前完成專責人員核定設置,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 |
30-108-080011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及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前鎮區南二路一號、南三路二號、南三路二號二樓、南三路二號三樓、南三路二號四樓、南三路二號五樓 |
水污染 |
2016/08/30 |
高雄市 |
NT$17,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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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3條第2項 |
30-105-080018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及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3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前鎮區南二路一號、南三路二號、南三路二號二樓、南三路二號三樓、南三路二號四樓、南三路二號五樓 |
固定空污 |
2016/07/25 |
高雄市 |
NT$2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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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3條第3項 |
20-105-070038 |
違反「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3條暨「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3條第3項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前鎮區南二路一號、南三路二號、南三路二號二樓、南三路二號三樓、南三路二號四樓、南三路二號五樓 |
事業廢棄物 |
2016/01/19 |
高雄市 |
NT$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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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0-105-01001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依同法第52條之規定處分。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前鎮區南二路一號、南三路二號、南三路二號二樓、南三路二號三樓、南三路二號四樓、南三路二號五樓 |
事業廢棄物 |
2016/01/19 |
高雄市 |
NT$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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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0-105-010012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依同法第52條之規定處分。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前鎮區南二路一號、南三路二號、南三路二號二樓、南三路二號三樓、南三路二號四樓、南三路二號五樓 |
固定空污 |
2015/10/23 |
高雄市 |
NT$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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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20-104-100040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前鎮區南二路一號、南三路二號、南三路二號二樓、南三路二號三樓、南三路二號四樓、南三路二號五樓 |
事業廢棄物 |
2011/04/11 |
高雄市 |
NT$6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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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2項 |
40-100-040007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裁處。 |
高雄市前鎮區南二路一號、南三路二號、南三路二號二樓、南三路二號三樓、南三路二號四樓、南三路二號五樓 |
水污染 |
2010/05/12 |
高雄市 |
NT$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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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21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30-099-050007 |
違反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21條、第52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 |
高雄市前鎮區南二路一號、南三路二號、南三路二號二樓、南三路二號三樓、南三路二號四樓、南三路二號五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