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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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文裳 | 董事長 | 5.17% | |
戴慧瑛 | 董事 | 14.48% | 業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廖奕森 | 董事 | 14.48% | 業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張嘉尹 | 董事 | 18.57% | 廣源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志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 | 6.01% | |
劉盈孜 | 監察人 | 0.04%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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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空污 | 2023/08/02 | 彰化縣 | NT$300,000 | 彰濱廠領有環氧樹脂製造程序(M01)操作許可證,本縣環境保護局派員執行該製程排放管道(P101)排放揮發性有機物稽查檢測,經檢測結果空氣污染物非甲烷總碳氫化合物實測值為367ppm,未符合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13條規定之空氣氧化單元排放濃度100ppm以下。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20-112-080002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1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北市內湖區瑞光路二五八巷五○號六樓之一 |
固定空污 | 2021/03/22 | 臺中市 | NT$100,000 | 查貴公司(幼獅廠)領有環氧樹脂製造程序(M01)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1419-00號),本局於109年12月8日派員至貴公司(幼獅廠)執行稽查作業,現場增設產品包裝區及儲料桶,且查核時運作中;另查108年天然氣用量為159.64千立方公尺(依108年原許可核定120千立方公尺/年),已超出許可核定,且逾10%容許範圍,上述違規事項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 20-110-030044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並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北市內湖區瑞光路二五八巷五○號六樓之一 |
水污染 | 2020/06/02 | 臺中市 | NT$10,000 | 貴公司所屬幼獅廠於本市大甲區日南里東九街5號從事化學製品製造作業,係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中所稱之化工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9年4月21日派員前往執行督察結果發現,製程廢氣經加壓設備將廢氣污染物溶於水後產出廢水,送至反應槽經減壓加熱及冷凝處理後,產出減壓水(回製程使用)及冷凝廢水,冷凝廢水排放至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且於廠區內查有數十桶待排入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冷凝廢水,惟貴公司所屬幼獅廠未領有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核准文件逕而營運,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 | 30-109-060002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北市內湖區瑞光路二五八巷五○號六樓之一 |
固定空污 | 2019/10/28 | 臺中市 | NT$100,000 | 本局於108年7月29日9時45分派員會同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人員及貴公司人員於貴公司(幼獅廠,臺中市大甲區日南里東九街5號)排放管道進行異味污染物檢測,檢測結果異味污染物實測值為1,300,未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1,000),核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20-108-100053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 | 臺北市內湖區瑞光路二五八巷五○號六樓之一 |
固定空污 | 2019/03/20 | 臺中市 | NT$100,000 | 查貴公司(幼獅廠)領有環氧樹脂製造程序(M01)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0677-03號),經本局於107年12月7日派員至貴公司(幼獅廠)執行稽查作業,查獲貴公司於毒化物申報系統中申報使用壬基酚、鉬鉻紅、鉻酸鉛及丙烯腈等原料,惟M01操作許可證未核定使用該等原物料,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 | 20-108-030027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及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並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北市內湖區瑞光路二五八巷五○號六樓之一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 | 2013/11/15 | 臺中市 | NT$100,000 |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9條第2項,毒性化學物質應變器材及偵測與警報設備管理辦法第4條第2款 | 34-102-110004 | 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9條第2項及毒性化學物質應變器材及偵測與警報設備管理辦法第4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34條第5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北市內湖區瑞光路二五八巷五○號六樓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