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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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恆昌 | 董事 | 64.00%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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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廢棄物 | 2024/03/04 | 雲林縣 | NT$1,200 | 1.本局於上開時段至現場查察,稽查時於路面有散落白色粉末狀,於鄰近巨龍化成興業有限公司門口發現相同物料,遂會同該公司斗六廠林廠長查察。2.據林廠長表示今日稍早進貨時因袋子所損意外導致D-0902污泥散落於路面,並未立即清理完成,致污染路面影響環境衛生。3.上述行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項第2款污染路面,依法告發並與林廠長及該公司負責○○確認無誤後簽名。4.該公司立即派員清掃視同改善完成。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41-113-030014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裁處。 | 雲林縣斗六市榴南里斗工六路六三號 |
水污染 | 2020/11/02 | 雲林縣 | NT$10,000 | 貴公司於109年9月23日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區環境督察其空氣污染防治設備A001洗滌塔產出廢水收集至廢水前處理設施處理後,於中和放流池設有管線將廢水抽回製程使用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 | 30-109-110001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雲林縣斗六市榴南里斗工六路六三號 |
事業廢棄物 | 2019/05/27 | 雲林縣 | NT$18,000 | 1.該公司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原料D-0902無稽性污泥使用量(100噸/月)與經濟部再利用許可量(200噸/月)不一致,令廠區配置圖也與廢清書不一致(廢棄物貯存區),上述行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2.該廠製程作業產出之廢棄物,貯存地點皆未標示中文名稱,上述行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之規定。3.該廠網路申報勾稽資料,該廠廢棄物(D-0902)產出貯存於107年11、12月有質量不平衡產生,上述行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 | 40-108-050008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雲林縣斗六市榴南里斗工六路六三號 |
固定空污 | 2017/08/02 | 雲林縣 | NT$100,000 | 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6年6月29日派員進行查察,貴公司設有事業廢棄物處理程序(M01)操作許可證,該製造程序許可證已於103年3月17日期限已屆滿。另貴公司於105年3月15日申請操作許可證乙案,已於106年3月7日因申請內容未符合規定,經本縣環保局駁回。查核當時依M01操作紀錄內容中,於106年5月25日、26日、31日及106年6月26日及28日所載,顯為未取得操作許可證逕行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20-106-080001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7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雲林縣斗六市榴南里斗工六路六三號 |
事業廢棄物 | 2014/03/05 | 雲林縣 | NT$6,000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0-103-03000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雲林縣斗六市榴南里斗工六路六三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