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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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 | 2022/11/23 | 臺南市 | NT$6,000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1年5月4日及5月9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未填報剝漆區使用剝離劑清洗五金零件表漆與碳化爐高溫剝離吊掛架或附屬零件(均產生廢漆渣)、銑車區使用切削油切削金屬品(產出廢切削油與廢鐵、鋁金屬屑)、噴砂作業產出噴砂混合物,其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未依規定辦理變更。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0-111-110037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附表2項次9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永康區王行里經華路一一號 |
事業廢棄物 | 2022/11/23 | 臺南市 | NT$6,000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1年5月4日及5月9日派員督察,勾稽貴公司110年1月至111年4月期間之廢棄物月產出申報紀錄,「金屬表面塗裝加工程序」無脫脂粉、表面調整劑、防銹粉、濃硫酸、集塵灰等原料使用量,及未依規定申報「金屬表面塗裝加工程序」之廢漆渣、廢噴砂混合物、廢酸、廢切削油、廢鐵鋁金屬混合料、「廢氣處理程序」之塗裝與噴砂集塵灰及「廢水處理程序」之無機性污泥等事業廢棄物清理情形。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0-111-110038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附表2項次9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永康區王行里經華路一一號 |
事業廢棄物 | 2022/11/23 | 臺南市 | NT$18,000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1年5月4日及5月9日派員督察,貴公司事業廢棄物貯存地點、容器及設施,未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及集塵灰與廢水處理污泥有污染地面情形。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 | 40-111-110039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4款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附表2項次13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永康區王行里經華路一一號 |
固定空污 | 2022/10/03 | 臺南市 | NT$600,000 | 108年至110年之各年度金屬製成品表面處理之清洗程序所使用脫脂粉、磷酸鹽、濃硫酸等酸鹼液與溶劑用量,均大於20公噸,未依規定申請固定污染源金屬品加工程序之設置、操作許可證。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條第1項 | 20-111-100001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63條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第1項及其附表一、二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永康區王行里經華路一一號 |
事業廢棄物 | 2021/01/06 | 臺南市 | NT$300,000 | 貴公司永康廠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9年5月21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廢水處理設施PH調整池所使液鹼,來源為群超鋁業股份有限公司永科廠產生之廢液鹼,群超公司從事鋁擠型材生產作業,使用氫氧化納液清洗模具,最終該鹼液失去效用,群超公司無法再使用,對該廢液鹼並無任何加工行為,屬群超公司產生之事業廢棄物,且查鋁酸鈉未登載於其廢棄物清理書之主要產品(副產品)種類及產量欄。迦賢公司未申請許可文件即處理事業廢棄物。 | 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 | 40-110-010006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7條規定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2款附表3項次2之規定裁處及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永康區王行里經華路一一號 |
事業廢棄物 | 2020/11/20 | 臺南市 | NT$12,000 | 貴公司永康廠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9年5月21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廠無機性污泥(D-0902)108年7月至109年4月申報產出量已逾最大月產生量百分之十,惟貴廠未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經本局109年7月14日環事廢裁字第109073159號裁處書裁處,並限期109年9月10日改善完成。本局於109年9月11日派員至貴廠查看,經查貴廠D-0902於108年7月至109年4月申報量仍未符合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內容,上述違規情形,是貴廠仍未依規定於上開限期改善內完成改善。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40-109-110031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之規定,爰依同法同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2款附表2項次9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永康區王行里經華路一一號 |
事業廢棄物 | 2020/07/14 | 臺南市 | NT$6,000 | 貴公司永康廠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9年5月21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永康廠無機性污泥(D-0902)108年7月至109年4月申報產出量已逾最大月產生量百分之十,惟貴公司永康廠未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0-109-070058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永康區王行里經華路一一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