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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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 | 2024/11/21 | 臺南市 | NT$10,000 | 貴公司歸仁廠屬其他工業,領有本局核發廢(污)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廢水最大核准量164.8CMD,應設置乙級廢水處理專責人員且應同時設置一名以上之代理人,本局113年7月17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歸仁廠廢水專責代理人蘇○○於106年5月3日離職後,未再設置一名以上之代理人。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 | 30-113-110025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58條、第48條第3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第3條第1項、第2項及第5條第1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苓雅區大順三路七一號八樓 |
水污染 | 2024/11/21 | 臺南市 | NT$10,000 | 貴公司歸仁廠屬其他工業,領有本局核發廢(污)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廢水最大核准量164.8CMD,應設置乙級廢水處理專責人員,本局113年7月17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歸仁廠專責人員王水德113年1月16日離職後貴公司未設置同一級別專責人員。 | 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 | 30-113-110026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8條第3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第3條第1項、第2項及第5條第1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苓雅區大順三路七一號八樓 |
水污染 | 2016/12/02 | 臺南市 | NT$66,000 | 貴公司(歸仁廠)從事其他工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5年10月12日派員前往稽查時,於貴公司(歸仁廠)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其檢驗結果未符合其他工業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檢驗值:57mg/L,標準值30mg/L)。 | 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30-105-120001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規定,爰依同法第40條第1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暨附表三之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苓雅區大順三路七一號八樓 |
水污染 | 2016/08/26 | 臺南市 | NT$60,000 | 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30-105-080030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規定,爰依同法第40條第1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5條暨附表三之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苓雅區大順三路七一號八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