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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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空污 | 2017/06/01 | 高雄市 | NT$100,000 | 貴公司於本市旗山區旗南三路204-1號經營嶺東加油站,計有汽油加油槍18支,本局稽查人員於106年4月25日至該站執行加油槍抽氣量與加油量比率檢驗測定(檢測方法:NIEA 211.71B,以下簡稱氣油比檢測),因該站停用加油槍4支,當日氣油比檢測實測加油槍14支,其中合格9支,不合格5支,合格率64%。依據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之1,氣油比檢測合格標準範圍之加油槍未達總檢測數70%者認定為不合格。據此,貴公司該站氣油比檢測未符合標準,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及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之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 | 20-106-060001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規定,並依同法第56條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旗山區旗南三路二○四之一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