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廢棄物 |
2024/05/21 |
臺南市 |
NT$12,000 |
本局111年12月27日派員稽查,發現有貴公司原料土堆置場及成品貯存區地號未登載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含再利用檢核)之場(廠)地號內(白X區馬X後段119、120、 120-4、120-5、120-6、121-2、121-3地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經本局112年5月30日環事廢裁字第112051883號裁處書,裁處罰鍰並限期於112年7月25日改善完成,另貴公司於112年7月12日函文申請展延改善期限,本局112年7月19日函復同意展延改善期限至112年9月10日。另貴公司112年9月1日函文申請第二次申請展延改善期限(112年9月10日),惟貴公司未提送地號變更等相關作為,本局歉難同意展延,是貴公司原料土堆置場及成品貯存區地號仍未登載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含再利用檢核)之場(廠)地號內。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0-113-050060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附表2項次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白河區內角里內角一二七之三號 |
固定空污 |
2024/02/02 |
臺南市 |
NT$160,000 |
環境部於112年3月24日及4月25日至貴公司執行督察,發現有下列違規情事:未依固定污染源「磚瓦(紅磚)製品製造程序」(M01)操作許可證內容,添加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洗滌塔(A001)之氫氧化鈉(許可限值6~12kg/hr)及正確記錄用量,且未保存110年7月以前之每日原物料、空污防制設備操作之電子化紀錄或紙本紀錄。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 |
20-113-020003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及其附表一、二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白河區內角里內角一二七之三號 |
事業廢棄物 |
2023/08/10 |
臺南市 |
NT$12,000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2年3月24日及4月25日執行督察,發現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下稱廢清書)未填報「廢氣處理程序」產出污泥,且111年10月「廢氣處理程序」之D-1506廢(污)水產出量1.395公噸,逾廢清書核准最大量1公噸百分之十,惟廢清書未依規定辦理變更。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0-112-080009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附表2項次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白河區內角里內角一二七之三號 |
固定空污 |
2023/08/04 |
臺南市 |
NT$225,000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2年3月24日至貴公司執行督察,發現有下列違規情事:「磚瓦(紅磚)製品製造程序」(M01)之部分廢氣未有效收集、處理,廢氣自進氣管(A001)逸散於大氣。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 |
20-112-080005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及其附表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白河區內角里內角一二七之三號 |
固定空污 |
2023/08/04 |
臺南市 |
NT$160,000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4月25日至貴公司執行督察,發現有下列違規情事:進氣管(A001)及排氣管管路破裂。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 |
20-112-080006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及其附表一、二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白河區內角里內角一二七之三號 |
事業廢棄物 |
2023/05/30 |
臺南市 |
NT$6,000 |
本局111年12月27日派員稽查,發現有下列違規情形:一、廢棄物D-0299廢塑膠混合物、D-0701廢木材棧板、R-0402廢磚,未依核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廠區配置圖貯存。二、非製程產出之廢鐵,未登載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三、原料土堆置場及成品貯存區地號未登載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含再利用檢核)之場(廠)地號內(白河區馬稠後段119、120、 120-4、120-5、120-6、121-2、121-3地號)。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0-112-050081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附表2項次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白河區內角里內角一二七之三號 |
事業廢棄物 |
2023/05/30 |
臺南市 |
NT$6,000 |
本局111年12月27日派員稽查,經勾稽網路申報資料發現有下列違規情形:一、109年12月至111年11月期間D-0701、R-1106、R-1107未申報貯存量,R-0402、R-1107廠內再利用未申報廠內再利用聯單。二、109年12月至110年10月及111年5月、6月、7月廢棄物R-0402未申報產出量,原料R-0402未申報使用量。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0-112-050082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附表2項次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白河區內角里內角一二七之三號 |
事業廢棄物 |
2023/05/30 |
臺南市 |
NT$12,000 |
本局111年12月27日派員稽查,發現廢棄物D-0299廢塑膠混合物、D-0701廢木材棧板、R-0402廢磚、非製程產出之廢鐵,未標示中文廢棄物名稱。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 |
40-112-050083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附表2項次1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白河區內角里內角一二七之三號 |
固定空污 |
2023/05/03 |
臺南市 |
NT$100,000 |
本局111年12月27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陳情案聯合稽查,經查貴公司領有本局核發之固定源操作許可證「磚瓦(紅磚)製品製造程序 (M01)」,現場發現貴公司使用廠區及堆置區位於(台南市白河區馬稠後段地號(0120-0001、0120-00020、120-0007、0120-0008、0120-0009、0120-0016、0120-0017、0121-0000、0121-00050、122-0000、0122-0001、0122-0003、0122-0004、0123-0001、0123-0003、0123-0004、0123-0006、0124-0000及0124-0001)與本局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所核可地號內容不符。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 |
20-112-050005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2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及其附表一、二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白河區內角里內角一二七之三號 |
固定空污 |
2023/03/15 |
臺南市 |
NT$294,000 |
貴公司李○○擔任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經查兼任環保法規以外其他法規所定專責(任)人員,本局於111年11月9日環稽字第1110131793號函附111年11月3日環空固裁字第111110185號裁處,並限期於111年12月31日改善完成(含提送改善完成報告書),惟貴公司仍未提供改善完成(含提送改善完成報告書) 且未有證○○無兼任環保法規以外其他法規所定專責(任)人員。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0條第8款 |
20-112-030014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暨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0條第8款規定,爰依同法第69條第1項第1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第1項及其附表一、二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白河區內角里內角一二七之三號 |
固定空污 |
2022/11/03 |
臺南市 |
NT$200,000 |
依據環保署111年7月6日環署空字第1111090092號函下放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疑似兼任名單,本局於111年7月22日派員至該公司稽查,經○○於108年12月2日至今擔任該公司甲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及兼任環保法規以外其他法規所定專責(任)人員一事屬實,上開缺失有稽查單(含附件資料)可稽。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0條第8款 |
20-111-110002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暨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0條第8款規定,依同法第69條第1項第1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第4條及附表一、附表二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白河區內角里內角一二七之三號 |
固定空污 |
2014/09/19 |
臺南市 |
NT$100,000 |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3項,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 |
20-103-090008 |
依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第3項暨固定污染源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爰依同法第56條第1項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白河區內角里內角一二七之三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