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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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 | 2017/03/23 | 高雄市 | NT$1,344,000 | 貴公司從事水產食品加工作業,稽查時發現製程區有清洗廢水未經處理直接排放至廠外流至承受水體,現場立即採集水樣乙組送驗;查貴公司屬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第7款暨「水污染防治法事分業類及定義」之食品製造業,且未領有廢水排放許可證,以及無工廠登記證,現場已請貴公司立即停止排放;另查貴公司當日所排廢水經檢測為:懸浮固體(SS)為482(最大限值30 mg/L)生化需氧量(BOD)為473(最大限值30 mg/L)及化學需氧量(COD)為886 mg/L(最大限值100 mg/L)皆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上開未符合放流水標準部分,已違反水污法第7條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無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部分,亦違反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貴公司從事水產食品加工作業,稽查時發現製程區有清洗廢水未經處理直接排放至廠外流至承受水體,現場立即採集水樣乙組送驗;查貴公司屬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第7款暨「水污染防治法事分業類及定義」之食品製造業,且未領有廢水排放許可證,以及無工廠登記證,現場已請貴公司立即停止排放;另查貴公司當日所排廢水經檢測為:懸浮固體(SS)為482(最大限值30 mg/L)生化需氧量(BOD)為473(最大限值30 mg/L)及化學需氧量(COD)為886 mg/L(最大限值100 mg/L)皆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上開未符合放流水標準部分,已違反水污法第7條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無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部分,亦違反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 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30-106-030017 | 違反放流水標準第2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苓雅區義勇路一四七巷五一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