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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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LVIN SEAN PANG | 董事長 | 0.00% | |
陳建宏 | 董事 | 0.00% | |
李錦坤 | 董事 | 0.00% | |
吳清政 | 監察人 | 0.00% |
標案名稱 | 機關名稱 | 決標日期 | 決標金額 | 是否得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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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臺灣大道市政大樓員工餐廳113-114年各櫃位委託經營管理案 | 臺中市政府秘書處 | 112/12/29 | 206400.0 | 是 |
113年學(員)生伙食委託專業服務採購案 |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 | 112/12/14 | 否 |
日期 | 違反法規法條 | 罰鍰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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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0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款 | |
2024/12/20 |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 80,000 |
2024/12/20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
2024/06/21 | 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 | 40,000 |
2024/06/21 |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 | 40,000 |
2024/06/21 |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 40,000 |
2023/08/25 | 勞基法第32條第2項 | 20,000 |
2023/05/31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款 | |
2023/04/25 | 勞基法第24條;勞基法第30條第6項;勞基法第32條第2項 | 220,000 |
2020/06/10 |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勞動基準法第36條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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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 | 2017/07/17 | 新北市 | NT$60,000 | 經查該址為四海遊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稽查時營運中,主要從事餃類、豆漿食品製造作業,現場正進行肉品攪拌及豆漿蒸煮作業,於周界外未發現有明顯烹煮食材致空污惡臭之情事,仍責成業者加強污染防制措施,以免影響民眾生活品質;另查核其廢水量約84噸/日,係屬行政院環保署公告之水污染列管事業(食品製造業),現場查獲將其洗菜、洗豆等清洗廢水,經由廠內排水孔收集後經由油脂截流器,排至廠外聯外溝渠(將藍色劑由廠內排水孔投入,於廠外聯外溝渠發現色劑排出,確認流體流向),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依法告發,並令其立即停止排放及未取得水污染排放許可證前不得排放廢水。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30-106-070017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5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1項裁處。 | 新北市中和區中山路二段三五一號四樓之六 |
水污染 | 2017/07/17 | 新北市 | NT$0 | 經查該址為四海遊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稽查時營運中,主要從事餃類、豆漿食品製造作業,現場正進行肉品攪拌及豆漿蒸煮作業,於周界外未發現有明顯烹煮食材致空污惡臭之情事,仍責成業者加強污染防制措施,以免影響民眾生活品質;另查核其廢水量約84噸/日,係屬行政院環保署公告之水污染列管事業(食品製造業),現場查獲將其洗菜、洗豆等清洗廢水,經由廠內排水孔收集後經由油脂截流器,排至廠外聯外溝渠(將藍色劑由廠內排水孔投入,於廠外聯外溝渠發現色劑排出,確認流體流向),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依法告發,並令其立即停止排放及未取得水污染排放許可證前不得排放廢水。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30-106-070018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北市中和區中山路二段三五一號四樓之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