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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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 | 2022/10/14 | 臺中市 | NT$6,000 | 貴公司從事印染整理作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111年8月24日執行督察結果,廠內產出之紡織殘料(R-0802),於109年起至111年8月間共8.98公噸委託元呈企業社(乙級清除機構)清除至元呈開發有限公司(再利用機構)再利用,惟未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清除及再利用情形,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0-111-100004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梧棲區草湳里永興路二段三七八巷六號 |
固定空污 | 2017/08/22 | 臺中市 | NT$100,000 | 查貴公司印染整理程序(M01)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1130-00號),本局於106年6月8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稽查時,查獲現場與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不一致,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違規事項如下:(一)空氣污染防制設備A001濕式靜電集塵器顯示之噴淋水量數值與許可證核定之操作參數範圍不一致。(二)空氣污染防制設備A001濕式靜電集塵器,於105年4月至106年6月期間,未依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規定每天記錄差壓值。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20-106-080039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暨同法第56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梧棲區草湳里永興路二段三七八巷二號 |
水污染 | 2016/03/18 | 臺中市 | NT$2,016,000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30-105-030006 | 本局於105年1月29日14時22分派員前往稽查,查獲貴公司未領有水污染防治(排放)許可文件於廠房後方逕行排放作業廢水,經現場採集水樣,其水質檢測結果如下:懸浮固體檢測值:2870mg/L(放流水限值:30mg/L)、化學需氧量檢測值:3690mg/L(放流水限值:100mg/L)及真色色度檢測值:22100ADMI(放流水限值:550ADMI)均超過放流水標準,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14條第1項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梧棲區草湳里永興路二段三七八巷六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