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李家明 | 董事 | 100.00%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
噪音污染 | 2023/12/18 | 高雄市 | NT$3,000 | 本局派員於旨揭時段前往上開地點稽查時,發現貴公司於該時段於工地正使用切割研磨機(動力機械),惟貴公司未領有核准於該時段施工之許可文件,已違反旨揭公告事項第4項:「營建工程於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8時及例假日12時至14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從事妨礙安寧之行為」之規定,造成噪音污染情事。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22-112-120004 | 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之規定,並依噪音管制法第23條裁處。 | 高雄市苓雅區新光路六二巷一五號二六樓之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