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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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婷婷 | 董事 | 29.32%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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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 | 2018/08/06 | 高雄市 | NT$6,000 | 本局107年7月12日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系統」勾稽,查貴公司106年1月、7月、9月及11月營運紀錄申報資料,清運廢食用油事業產源誤植縣市別(應為屏東縣,誤植為台北市),且未於期限內確認申報資料,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暨「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八之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0-107-080005 | 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暨「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八之規定,並依同法第52條暨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61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二之二號一樓 |
一般廢棄物 | 2016/03/31 | 高雄市 | NT$1,500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 41-105-034356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裁處。 |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二之二號一樓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6/03/23 | 屏東縣 | NT$1,200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項第2款 | 44-105-03000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裁處。 |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二之二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