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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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廢棄物 | 2018/10/30 | 臺南市 | NT$3,000 | 本局107年9月27日派員至本市安平區金華段42-22地號稽查,發現該地係貴公司所有之吳淑美店鋪住宅新建工程,於現場發現貯水桶內已孳生孑孓,有事實足認為有孳生病媒蚊幼蟲之虞,現場拍照攝影存證。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 41-107-100405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暨臺南市政府100年1月13日南市府環管字第10000507350號公告規定,爰依同法第50條第3款規定裁處。 | 高雄市苓雅區自強三路三號三五樓之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