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黃英美 | 董事長 | 5.87% | |
PROGRESS BEST LIMITED | 董事 | 24.48% | |
胡坤鳳 | 董事 | 60.13% | 鴻貴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陳文得 | 董事 | 60.13% | 鴻貴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吳拓石 | 董事 | 60.13% | 鴻貴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劉美蕊 | 監察人 | 0.00%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
水污染 | 2023/06/13 | 臺南市 | NT$10,000 | 貴公司從事食品製造業,經本局於112年4月6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自動監測(視)設施系統,僅能顯示每小時之排放水量,不符合自動監測(視)設施量測及監測紀錄值處理範圍,水量之監測紀錄值為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累計流量之5分鐘差值,未能維持自動監測(視)設施正常操作。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108條第1項 | 30-112-060019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第3條第1項、第2項及第5條第1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西港區慶安里中山路四九一號 |
水污染 | 2023/02/01 | 臺南市 | NT$10,000 | 貴公司從事食品製造業,經本局於111年8月29次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廢水處理代理人楊○○於111年5月20日即已離職,遲至111年6月10日始完成專責人員重新設置,未於變動日起15日內向本局申請代理人重新設置。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9條第4項 | 30-112-020009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9條第4項規定,依同法第48條第3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3款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第3條第1項、第2項及第5條第1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西港區慶安里中山路四九一號 |
水污染 | 2020/11/06 | 臺南市 | NT$2,829,600 | 貴公司從事食品製造業,經本局於109年8月26日派員稽查,稽查當時天氣大雨,於其廠區周界外雨水排放孔發現數股綠色水源排出,並於排放孔採取水樣一組送驗,現場檢測pH為10.1,該水源系來自貴公司藍藻培養池之清洗閥門排出,檢驗結果化學需氧量檢驗值217 mg/L(標準值100 mg/L),生化需氧量檢驗值52.3 mg/L(標準值30 mg/L),懸浮固體檢驗值90.2 mg/L(標準值30 mg/L),未符合食品製造業放流水標準。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 30-109-110006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及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規定,依同法第46條之1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及第3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西港區慶安里中山路四九一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