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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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空污 | 2024/10/18 | 桃園市 | NT$100,000 | 貴公司領有本府核發之「凹版印刷作業程序(M01)」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操證字第H6754-01號),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8月7日派員前往稽查,查獲貴公司未填寫空氣污染物防制設備-廢氣焚化爐(A103)之每日操作紀錄表,貴公司未依許可核定內容進行操作。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20-113-100019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平鎮區東勢里快速路一段二三六號 |
固定空污 | 2022/10/13 | 桃園市 | NT$100,000 | 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前往稽查,於周界巡視可嗅得明顯有機溶劑異臭味,後至貴公司稽查時現場作業中,查其製程作業場所活動門及對外窗皆未完全關閉、且油墨加入至印刷機(E102)產生之廢氣係以管線抽氣未密閉收集,未符合許可證內容「本製程所有作業區均以密閉式負壓收集廢棄至廢氣焚化爐(A103)處理」之規定,另查廢氣焚化爐之爐內燃燒溫度為534度C,未符合許可證內容(操作條件:應大於750~950度C),故貴公司未依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20-111-100007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平鎮區東勢里快速路一段二三六號 |
固定空污 | 2017/05/24 | 桃園市 | NT$100,000 | 貴公司從事凹版印刷作業程序,且油墨總設計或總實際年用量為5公噸以上,經確認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4年9月16日公告「第四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凹版印刷作業程序」。案經本府106年3月15日派員前往稽查時污染源印刷機機運作中,另設有1台貼合機,貴公司未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即逕行操作,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20-106-050049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7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平鎮區東勢里快速路一段二三六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