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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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頭減量及資源回收 | 2016/12/22 | 彰化縣 | NT$60,000 | 貴公司領有彰化縣政府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證號:101彰府環應回字第0074號),回收項目為廢汽車、廢機車,本局於105年12月7日派員至貴公司位於本縣大城鄉東港村福建路500巷5號之場址稽查,廠內暫存廢機動車輛拆解下來的廢五金零件,並裝設破碎處理設備,稽查當時設備雖未運作,但有破碎後廢鐵成堆堆置,由於破碎屬處理行為,而貴公司位於該場址並未領有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登記證,現場並因從事破碎行為而變更廠區配置,致與貴公司所領有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申請文件檢附之廠區配置圖不符,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規定;又貴公司現場原經彰化縣政府核准興辦事業計畫所須設置之隔離帶,貴公司已挪做他用。 | 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 | 45-105-120002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2項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大城鄉東港村福建路五○○巷五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