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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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銘銓 | 董事長 | 3.20% | |
林憲達 | 董事 | 5.31% | |
達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 | 15.29% | |
威赫瑪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 | 8.41% | |
陳燕珠 | 董事 | 9.96% | |
韋秀鳳 | 董事 | 12.76% | |
游啟聰 | 董事 | 1.00% | |
博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監察人 | 13.19% |
案件類別 | 債務人名稱 | 債務人統編 | 契約啟始日期 | 契約終止日期 | 抵押權人名稱 | 抵押權人統編 | 擔保債權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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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抵押 | 石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8352321 | 2018/05/30 | 2028/05/29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03705903 | 18,000,000 (新台幣)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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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 | 2024/01/02 | 臺中市 | NT$75,000 | 貴公司於本市豐原區從事金屬製品製造暨金屬表面處理業,經本局於112年11月30日派員前往查核,現場有3個製程:製程3:鋁製成品(五金零件、汽機車零件)之瑕疵品→片鹼(氫氧化鈉加水:液態)→浸洗(去除表面鋁屑)→水清洗後→廢水排放至水溝。 依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經查貴公司製程1及製程2電熱處理(T4下水淬化)現場機台地下槽體有貯存下水淬化作業廢水、製程3成品之五金零件(瑕疵品)以片鹼去除表面鋁屑後,再用水清洗(接觸性製程廢水),現場清洗台架設有水管排放廢水至溝渠痕跡,爰符合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列管規範「金屬表面處理業」,產生事業廢水(含作業廢水、洩放廢水、未接觸冷卻水或逕流廢水),應取得本局核發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後,始得排放或貯留廢(污)水。現場查核當日發現製程3片鹼槽體(液鹼)→清洗台架設有排放水管及排放廢水至溝渠之痕跡,且貴公司代表現場表示清洗後會排放溝渠,本案未領有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命貴公司產出廢水製程部分停工,俟取得後方始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或貯留廢(污)水。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30-113-010002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豐原區水源路147號、129巷26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