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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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 | 2022/10/12 | 臺中市 | NT$10,000 | 經查貴公司設置之乙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劉○○,前於110年7月19日麗字第1100719號函及110年7 月21日網路上傳之廢(污)水處理專責設置申請書表示自110年6月30日離職故申辦註銷設置,職務由代理人劉○○代理,並經本局 110年7月23日中市環水字第1100076087號函同意備查核可在案(代理期間至110年9月30日止),貴公司(管制編號:B20A5006) 於本市西區柳川西路二段77號從事餐飲業、觀光旅館(飯店)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簡易排放地面水體許可文件(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2649-00號),符合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簡稱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之事業,另依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規定略以,「...代理期間不得超過3個月,代理期滿前15日內,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完成同一級別以上之合格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核定設置..。」,貴公司截至111年8月16日始提報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設置申請,已逾法令規範期限110年9月30日,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第24條第11款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11款 | 30-111-100005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及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第24條第11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西區柳川西路二段七七號 |
噪音污染 | 2017/02/13 | 臺中市 | NT$12,000 | "一、本局前於105年12月4日5時30分派員前往臺中市西區柳川西路二段77號「愛麗絲國際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稽查,於該公司周界外測得均能音量為57.2分貝、背景音量為43.9分貝,超出第二類噪音管制區營業場所夜間時段之噪音管制標準(47分貝),本局爰依同法第24條第2項第2款規定限期該公司於106年1月3日5時40分以前改善完成。二、本局再於106年1月8日6時43分派員前往複查,於該公司周界外測得均能音量為52.9分貝,另該公司所屬人員無法配合進行背景音量之測量,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 | 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3款 | 22-106-020007 | 本局於106年1月8日6時43分派員前往複查,於貴公司周界外測得均能音量為52.9分貝,另貴公司所屬人員無法配合進行背景音量之測量,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47分貝)。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西區柳川西路二段七七號 |
噪音污染 | 2017/02/09 | 臺中市 | NT$12,000 | "一、本局前於105年12月4日5時30分派員前往臺中市西區柳川西路二段77號愛麗絲國際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稽查,於該公司周界外測得均能音量為57.2分貝、背景音量為43.9分貝,兩者音量相差10分貝以上,無需進行修正,超出第二類噪音管制區營業場所夜間時段之噪音管制標準(47分貝),本局爰依同法第24條第2項第2款規定限期貴公司於106年1月3日5時40分以前改善完成。二、本局再於106年1月4日5時10分派員前往複查,於該公司周界外測得均能音量為54.3分貝、背景音量為42.3分貝,兩者音量相差10分貝以上,無需進行修正,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47分貝),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 | 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3款 | 22-106-020005 | 本局於106年1月4日5時10分派員前往複查,於貴公司周界外測得均能音量為54.3分貝、背景音量為42.3分貝,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47分貝)。 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並依噪音管制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西區柳川西路二段七七號 |
噪音污染 | 2017/02/06 | 臺中市 | NT$3,000 | 一、本局前於105年12月4日5時30分派員前往臺中市西區柳川西路二段77號稽查,於貴公司周界外測得均能音量為57.2分貝、背景音量為43.9分貝,兩者音量相差10分貝以上,無需進行修正,超出第二類噪音管制區營業場所夜間時段之噪音管制標準(47分貝),本局爰依同法第24條第2項第2款規定限期貴公司於106年1月3日5時40分以前改善完成。二、本局再於106年1月9日6時20分派員前往複查,於貴公司周界外測得均能音量為49.5分貝,另貴公司所屬人員無法配合進行背景音量之測量,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47分貝),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 | 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3款 | 22-106-020001 | 本局於106年1月9日6時20分派員前往複查,於貴公司周界外測得均能音量為49.5分貝,另貴公司所屬人員無法配合進行背景音量之測量,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47分貝)。 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並依噪音管制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裁處 | 臺中市西區柳川西路二段七七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