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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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 | 2021/08/02 | 高雄市 | NT$60,000 | 本局派員於110年6月30日至貴公司食品廠稽查用水來源,貴公司食品廠人員表示產業路154號之倉庫其自來水亦使用於該廠製程,查自來水單(110年6月繳費憑證)日平均度數加總為84.49度,另查貴公司食品廠110年6月放流端水表紀錄,其排放水量為22至144CMD,前述貴公司食品廠用水量及排放水量皆已超過本局核准之廢(污)水簡易排放許可文件登載之總用水量54CMD及排放水量94CMD,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30-110-080001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彌陀區鹽埕里產業路一五六之二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