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益興金屬企業社 歇業
最後更新時間 2025/04/15 , 02:4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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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
李添益
統一編號
30288640
成立日期
2009/08/20
資本額
240,000元
實收資本額
股票代號
電話
地址
新北市新莊區天祥街54巷2弄2號5樓
網站
董監事
姓名 職稱 持有股份 代表法人
李添益 100%
營業項目
  • 銅鑄造(243200)
  • 公司歷程
    同地址公司
    員工人數
    財務報表
    動產抵押
    案件類別 債務人名稱 債務人統編 契約啟始日期 契約終止日期 抵押權人名稱 抵押權人統編 擔保債權金額
    存款不足之退票事宜
    時間 金額
    選舉收入(政治獻金)
    收入名稱 收入金額
    總收入金額 0
    選舉支出(政治獻金)
    支出名稱 支出金額
    總支出金額 0
    標案拒往
    機關名稱 公告日期 生效日期 截止日期 期間
    進出口資料
    年份 月份 總進口實績(美金) 總出口實績(美金)
    2024 - - -
    2023 - - -
    2022 - - -
    2021 - - -
    202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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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利
    工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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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數量
    政府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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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污染源裁處
    污染類別 裁處時間 裁處機關 裁處金額 違反事實 違反法令 裁處書字號 裁處理由及法令 公司地址
    固定空污 2023/07/04 新北市 NT$1,600,000 臺端經營*****企業社之非鐵金屬二級冶煉程序核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0年12月19日環署空字第1000109769E號公告第2批第2類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惟未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即逕行設置及操作。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20-112-070003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後段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第3條規定裁處。 新北市新莊區天祥街五四巷二弄二號五樓
    固定空污 2023/07/04 新北市 NT$0 臺端經營*****企業社之非鐵金屬二級冶煉程序核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0年12月19日環署空字第1000109769E號公告第2批第2類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惟未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即逕行設置及操作。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20-112-070004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後段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4條第1款及第8條第3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新北市新莊區天祥街五四巷二弄二號五樓
    固定空污 2021/11/24 新北市 NT$120,000 臺端所屬艾益興金屬企業社,現場從事銅金屬澆鑄作業,製程以銅錠為原料,經熔解爐熔解進行澆鑄成型,廠內熔解爐計3座,1號熔解爐容量620公斤,2號及3號熔解爐容量各1,025公斤,共計2,670公斤,且廠房面積達720平方公尺以上(大於50平方公尺)及生產設備之馬力與電熱合計42HP,經換算約31.5千瓦(已達2.25千瓦以上),核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0年12月19日環署空字第1000109769E號公告第5批第2類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非鐵金屬製品鑄造程序),惟未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許可證,即逕行設置操作。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 20-110-110030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後段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第3條規定裁處。 新北市新莊區天祥街五四巷二弄二號五樓
    固定空污 2021/11/24 新北市 NT$0 臺端所屬艾益興金屬企業社,現場從事銅金屬澆鑄作業,製程以銅錠為原料,經熔解爐熔解進行澆鑄成型,廠內熔解爐計3座,1號熔解爐容量620公斤,2號及3號熔解爐容量各1,025公斤,共計2,670公斤,且廠房面積達720平方公尺以上(大於50平方公尺)及生產設備之馬力與電熱合計馬力數42HP,經換算約31.5千瓦(已達2.25千瓦以上),核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0年12月19日環署空字第1000109769E號公告第5批第2類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非鐵金屬製品鑄造程序),惟未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許可證,即逕行設置操作。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20-110-110031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後段規定裁處。並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及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新北市新莊區天祥街五四巷二弄二號五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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