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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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空污 | 2022/11/07 | 宜蘭縣 | NT$210,000 | 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1年9月20日派員至該公司所屬礦場依據「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執行前次(111年8月23日及111年8月31日)缺失複查,發現有缺失未獲改善且有新增缺失(共記缺失34點),業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且所記缺失已達10點以上之嚴重程度,應依法處分。 一、 前次未改善完成之缺失如下: 1. 公私場所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未設置或採行規定之防制設施,記缺失10點。 2. 公私場所從事易致粒狀污染物逸散之製程、操作或裝卸作業:未設置或採行規定之防制設施,記缺失10點。 3. 公私場所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車輛通行路徑及區域):採舖設粗級配或粒料者,舖設厚度不足,且作業期間未灑水,使表面保持濕潤,記缺失4點。 二、 本次新增缺失為公私場所管理之裸露區域:未設置或採行規定之防制設施,記缺失10點。111年8月31日及9月1日於現場發現因粒狀物堆置、裝卸及運送所造成揚塵致污染空氣,違反空污法第32條第1項。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第2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 | 20-111-110009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及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6條第1項第2款、第7條、第8條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北市五股區新五路二段二三七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