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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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 | 2021/08/05 | 新竹縣 | NT$306,600 | 依民眾陳情,本府環境保護局人員於110年5月12日前往貴公司位於新竹縣芎林鄉富林路二段729號經營之甕窯雞餐飲業稽查,查甕窯雞餐飲業經營所在地屬頭前溪水系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現場查甕窯雞餐飲業店內桌數50張,座位約供280-300人,已達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餐飲業,現場有排放清洗廢水及生活污水,惟未領有本府核發水污染防治相關許可文件,逕自作業產生廢水排放,於排放口採取廢水檢測油脂,檢測結果油脂為51 mg/L(標準10 mg/L) ,不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30-110-080002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14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0條第1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竹縣芎林鄉富林路二段七二九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