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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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污染 | 2021/04/22 | 花蓮縣 | NT$3,000 | 一、依據噪音管制法暨「花蓮縣噪音管制區內禁止行為及管制區域與時間」公告辦理。二、本案依據噪音管制法第八條第四款,本府108年7月30日府環空字第1090065428B號公告,不得於各類管制區內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七時整使用非營業用卡拉OK設備,係指未登記「視聽歌唱業」營業項目之營業場所及其他非營業場所,而提供伴唱視聽設備供人唱歌者,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並依同法第二十三條辦理,合先敍明。三、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0年2月6日23時50分前往稽查,貴業查證實有使用非營業用卡拉OK設備進行歡唱情形(已蒐證錄影),經查貴業未登記「視聽歌唱業」營業項目,已違反上述說明二之規定。四、本案業於110年3月24日府環空字第1100051333號函開立陳述意見通知書,送達證書收執聯回執日為110年4月1日送達,陳述意見書提出之期限為110年4月8日止,該業未提出陳述意見書,視同放棄陳述意見之權利。一、依據噪音管制法暨「花蓮縣噪音管制區內禁止行為及管制區域與時間」公告辦理。二、本案依據噪音管制法第八條第四款,本府108年7月30日府環空字第1090065428B號公告,不得於各類管制區內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七時整使用非營業用卡拉OK設備,係指未登記「視聽歌唱業」營業項目之營業場所及其他非營業場所,而提供伴唱視聽設備供人唱歌者,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並依同法第二十三條辦理,合先敍明。三、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0年2月6日23時50分前往稽查,貴業查證實有使用非營業用卡拉OK設備進行歡唱情形(已蒐證錄影),經查貴業未登記「視聽歌唱業」營業項目,已違反上述說明二之規定。四、本案業於110年3月24日府環空字第1100051333號函開立陳述意見通知書,送達證書收執聯回執日為110年4月1日送達,陳述意見書提出之期限為110年4月8日止,該業未提出陳述意見書,視同放棄陳述意見之權利。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22-110-040001 | 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之規定,並依噪音管制法第23條裁處。 | 花蓮縣吉安鄉北昌村建國路三三八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