坤昌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核准設立
最後更新時間 2025/04/15 , 02:2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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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
羅秉坤
統一編號
43913744
成立日期
1983/08/09
資本額
200,000,000元
實收資本額
200,000,000元
股票代號
電話
03-3615861
地址
桃園市八德區桃鶯路宏福巷1弄15號
網站
董監事
姓名 職稱 持有股份 代表法人
羅秉坤 董事長 70.00%
林麗華 董事 15.00%
羅嘉銘 董事 5.00%
羅家宏 監察人 5.00%
營業項目
  • 經營電視購物、電台購物(487112)
  • 未分類其他食品批發(454999)
  • 自有不動產租賃(681112)
  • 其他管理顧問(702099)
  • 公司歷程
  • 資本額變更為200,000,000
    2015/01/27
  • 公司地址變更為桃園市八德區桃鶯路宏福巷1弄15號
    2014/11/19
  • 資本額變更為100,000,000
    2013/11/13
  • 員工人數
    財務報表
    動產抵押
    案件類別 債務人名稱 債務人統編 契約啟始日期 契約終止日期 抵押權人名稱 抵押權人統編 擔保債權金額
    存款不足之退票事宜
    時間 金額
    選舉收入(政治獻金)
    收入名稱 收入金額
    總收入金額 0
    選舉支出(政治獻金)
    支出名稱 支出金額
    總支出金額 0
    標案拒往
    機關名稱 公告日期 生效日期 截止日期 期間
    進出口資料
    年份 月份 總進口實績(美金) 總出口實績(美金)
    2025 - - -
    2024 01-9 0萬 0萬
    2023 01-9 0萬 0萬
    2022 01-9 0萬 0萬
    2021 01-9 0萬 0萬
    商標
  • Allgreen P
  • 坤昌食品
  • Allgreen
  • 坤昌標章
  • 坤昌
  • 專利
    工廠
    地區 數量
    總數量
    政府標案
    標案名稱 機關名稱 決標日期 決標金額 是否得標
    幸福小站庇護商店-餅乾與零食類採購案之後續擴充 衛生福利部八里療養院 112/11/14 1140000.0
    幸福小站庇護商店-餅乾與零食類採購案 衛生福利部八里療養院 111/08/01 1235000.0
    幸福小站-餅乾與零食類採購案之後續擴充 衛生福利部八里療養院 110/12/28 1100000.0
    幸福小站-餅乾與零食類採購案 衛生福利部八里療養院 109/11/23 1100000.0
    109年餅乾與零食類採購案 衛生福利部八里療養院 108/11/19 900000.0
    107年幸福小站庇護商店便利商品採購案 衛生福利部八里療養院 107/01/30 655700.0
    幸福小站庇護商店便利商品採購案之後續擴充 衛生福利部八里療養院 105/12/22 1320000.0
    幸福小站庇護商店便利商品採購案 衛生福利部八里療養院 104/11/23 1320000.0
    裁判書查詢
  • 拍賣抵押物
    2011
  • 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
    2014
  • 公示催告
    2009
  • 支付命令
    2023
  • 本票裁定
    2010
  • 清償債務
    2011
  • 除權判決
    2009
  • 拍賣抵押物
    2011
  • 撤銷贈與等
    2018
  • 減少買賣價金
    2024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2014 2015
  • 勞權違規
    日期 違反法規法條 罰鍰金額
    污染源裁處
    污染類別 裁處時間 裁處機關 裁處金額 違反事實 違反法令 裁處書字號 裁處理由及法令 公司地址
    營建工程 2020/07/06 花蓮縣 NT$100,000 1.依據環保署3月份稽查名單稽查2.工地現場施作中,工地周界圍籬因鷹架拆除而拆除且未涵蓋全區3.上層物料輸管道未設置防塵設施4.裸露地壓實植生,出入口設有加壓沖洗設備5.依照違規實施開罰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修訂年度91年)第62條 23-109-070001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及空氣污染防制法(修訂年度91年)第62條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桃園市八德區桃鶯路宏福巷一弄一五號
    水污染 2019/10/24 花蓮縣 NT$11,000 貴公司於去(107)年期間辦理「坤昌物業股份有限公司旅館新建工程」,本府於107年9月14日函請貴公司於本(坤昌物業股份有限公司旅館新建工程)工程施作前提送逕流廢水削減計畫書並取得核備方可動工,惟貴公司未取得逕流廢水削減計畫書之核備先行動工,本府於本(108)年8月1日函請該公司提送陳述意見書,惟迄今仍未收到貴公司之陳述意見書,本府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05 條第2款規定:「不於期間內提出陳述書者,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本府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規定,爰依同法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裁量基準及試算表計算,裁罰金額為新台幣1萬1,000元整。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30-108-100010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桃園市八德區桃鶯路宏福巷一弄一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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