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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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 | 2024/02/22 | 臺中市 | NT$10,000 | 貴行經本局於113年1月19日派員前往查核結果,查獲下列違規事項:廢(污)水(前)處理設施使用之藥品量,及污泥之產生、貯存、清運量,應按次記錄,每月統計,惟查核當日未有污泥清運量之相關記錄,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30-113-020006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烏日區前竹里光明路二六二號 |
水污染 | 2024/02/22 | 臺中市 | NT$40,500 | 貴行經本局於113年1月19日派員前往查核結果,查獲下列違規事項:(一) 貯留許可文件T01-01抽水站懸浮固體測值28,200mg/L(許可登載濃度:12,000mg/L),上述明顯與許可登載內容不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暨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39條規定。(二)貯留許可文件T01-01抽水站收集製程廢水後,部分廢水由抽水站收集池流至T01-04沉砂池(一)明顯與許可登載內容不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 30-113-020007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烏日區前竹里光明路二六二號 |
固定空污 | 2022/03/11 | 臺中市 | NT$150,000 | 一、查貴行砂、石處理程序及堆置場係屬「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3條及同辦法附表一所列會產生逸散性粒狀污染物之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本局前於110年10月5日派員至貴行執行稽查作業,現場查核時貴行場內機具設備等相關製程作業運作中,並於貴行場內查有下列未符合前揭管理辦法第4條、第6條第2款、第6條第3款及第10條規定之情事,續依「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規定缺失記點,說明如下:(一)砂、石堆置區採設置自動灑水設備,惟灑水範圍未涵蓋全部堆置區域,致堆置物未保持濕潤;缺失記點點數:4點。(二)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車輛通行路徑及區域舖設瀝青混凝土,惟有路面色差;缺失記點點數:4點。(三)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運輸車輛出入口設置自動洗車設備,惟自動洗車設備入口處未依前揭管理辦法附表二設立告示牌、且洗車設備未依同辦法附表三設置監測儀錶(水錶或電錶)及每日記錄(用水量或用電量);缺失記點點數:4點。(四)上揭稽查當次之缺失點數合計10點以上(合計為12點),逕依違反前揭管理辦法規定處分。二、綜上,前揭所查情事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前揭管理辦法第4條、第6條第2款、第6條第3款及第10條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20-111-030021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裁處如下: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 另案內原違規事項,貴行已依限完成改善及提送相關證明文件,並經本局審核認定完成改善。 二、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烏日區前竹里光明路二六二號 |
水污染 | 2014/01/23 | 臺中市 | NT$200,000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項 | 30-103-010026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及第7條第1項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第45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烏日區光明路二六二號 | |
一般廢棄物 | 2013/09/24 | 臺中市 | NT$1,200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41-102-090613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裁處。 | 臺中市烏日區光明路二六二號 | |
固定空污 | 2013/04/08 | 臺中市 | NT$100,000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20-102-040011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烏日區前竹里光明路二六二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