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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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春福 | 董事長 | 100.00% | 凱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郭慶峰 | 董事 | 100.00% | 凱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陳冠福 | 董事 | 100.00% | 凱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黃俊仁 | 董事 | 100.00% | 凱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吳勁甫 | 董事 | 100.00% | 凱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陳勁州 | 監察人 | 100.00% | 凱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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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 | 2024/06/07 | 新北市 | NT$6,000 | 貴公司屬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一、(二十九)食品製造業,經查111年10月廢食用油(廢棄物代碼:R-1702)及112年6月廚餘(廢棄物代碼:R-0106)申報廢棄物產出、貯存及清除量錯誤。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0-113-060010 | 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暨環境部「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二 (二)、(三)、(四)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5條與第8條第1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北市瑞芳區傑魚里頂坪路瑞芳工業區一二九號 |
水污染 | 2024/04/11 | 新北市 | NT$67,500 | 貴公司領有水污染防治許可證(證號:新北市環水許字第*****-**號),經現場核對廢(污)水貯留許可文件及現場操作情形,查獲有一藍色長方槽體裝次氯酸鈉浸泡薄膜,經曝氣後廢水使用藍色軟管抽至T**-**活性污泥池*,核屬未依許可登記事項運作。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30-113-040013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第3條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5條及第8條第1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北市瑞芳區傑魚里頂坪路瑞芳工業區一二九號 |
水污染 | 2024/01/08 | 新北市 | NT$1,209,000 | 經查貴公司主要從事食品製造業,並領有本局核發之水污染防治排放許可證(新北市環水許字第05837-02號),稽查時廢水處理設施操作中,惟貴公司廢水處理設施未具備足夠之功能與設備,致處理單元緩衝池(T01-9)內之廢水溢流至廠內地面,並由廠內逕流廢水孔排放至廠區外溝渠。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4項 | 30-113-010016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1條第4項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1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3款及第3條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5條及第8條第1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北市瑞芳區頂坪路瑞芳工業區一二九號 |
水污染 | 2024/01/08 | 新北市 | NT$195,000 | 經查貴公司主要從事食品製造業,並領有本局核發之水污染防治排放許可證(新北市環水許字第05837-02號),稽查時廢水處理設施操作中,貴公司將廢水處理設施中之廢水收集池5(T01-6)內廢水逕行抽自廢水收集池6(T01-7),核屬未依核發之水污染防治排放許可登記事項運作。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30-113-010017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3款及第3條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5條及第8條第1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北市瑞芳區頂坪路瑞芳工業區一二九號 |
水污染 | 2021/12/22 | 新北市 | NT$229,500 | 本局派員前往貴公司稽查,於放流口(D01)採集水樣送驗,檢驗結果:化學需氧量158 mg/L(限值:100 mg/L)、生化需氧量86.7 mg/L(限值:30 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第1項第1款 | 30-110-120032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及第3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北市瑞芳區傑魚里頂坪路瑞芳工業區一二九號 |
水污染 | 2020/08/20 | 新北市 | NT$231,000 | 貴公司廢水處理設施運作中,於放流口採水送驗,經檢驗結果:懸浮固體為90mg/L(限值3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 | 30-109-080017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北市瑞芳區傑魚里頂坪路瑞芳工業區一二九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