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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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 | 2018/06/07 | 臺中市 | NT$14,000 | 貴公司所屬第二廠於本市南屯區工業區二十一路15號從事藥品製造業,領有本局核發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00384-03號),經本局於107年5月8日派員前往稽查並會同貴公司代表至納管口(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生化需氧量:90.2mg/L(1~60mg/L),未符合原廢水登記範圍,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規定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 | 30-107-060006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南屯區台中市南區復興路二段一二○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