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楊琬琪 | 董事 | 60.59%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
一般廢棄物 | 2020/08/26 | 高雄市 | NT$2,400 | 一般廢棄物未予分類即行排出,不符主管機關之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 | 41-109-081857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 | 高雄市前金區七賢二路一六五號 |
一般廢棄物 | 2019/09/26 | 高雄市 | NT$1,200 | 積水容器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 41-108-091902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 | 高雄市前金區七賢二路一六五號 |
水污染 | 2019/08/28 | 高雄市 | NT$60,000 | 本局派員於108年3月4日至貴公司稽查時,發現貴事業房間數77間,屬於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餐飲業、觀光飯店(旅館),惟貴事業營運中且未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文件);前述情事,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事業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後,始得排放廢(污)水。...」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30-108-080027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前金區七賢二路一六五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