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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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污染 | 2024/11/26 | 高雄市 | NT$3,000 | 本局派員於旨揭時段前往上開地點稽查時,發現貴公司於該時段進行營建工程土方挖掘作業,惟貴公司未領有核准於該時段施工之許可文件,已違反旨揭公告事項第4項:「營建工程於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8時及例假日12時至14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從事妨礙安寧之行為」之規定,造成噪音污染情事。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22-113-110005 | 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之規定,並依噪音管制法第23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第2點之規定裁罰 | 高雄市三民區鼎強街二四九號 |
一般廢棄物 | 2018/06/12 | 高雄市 | NT$1,500 | 放置廣告物於路面公共設施上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 41-107-061920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裁處。 | 高雄市三民區鼎強街二四九號 |
營建工程 | 2015/09/15 | 高雄市 | NT$100,000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 | 23-104-090003 | 未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8條規定實施,缺失記點8點,且依「營建工程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其處理原則」說明二、(二)、1.之規定,限期於104年6月19日完成改善。本局人員又於104年6月30日稽查發現未依規定改善,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所訂「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缺失記點4點,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三民區鼎強街二四九號 | |
水污染 | 2014/09/22 | 高雄市 | NT$10,000 |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30-103-090026 | 違反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 | 高雄市鳥松區大腳腿段一六○四地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