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案名稱 | 機關名稱 | 決標日期 | 決標金額 | 是否得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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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林石化油品儲運中心興建工程處臨時工地辦公室新建工程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108/05/17 | 61000000.0 | 是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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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空污 | 2022/05/24 | 高雄市 | NT$225,000 | 案係民眾陳情,本局派員於111年03月30日23時27分至陳情地點,發現陳情地點確實有明顯揚塵逸散至空氣中,本局人員現場立即拍照並錄影存證,經查貴公司於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從事老舊廠房與設備拆除工程,稽查當時貴公司正進行水泥原料儲槽拆除作業,作業場區現場內有怪手、破碎機等機具正進行拆除作業,貴公司現場施工人員表示因水泥儲槽內殘存之水泥原料外洩,導致揚塵逸散,現場雖架設防塵網和配有多台水車灑水,但仍無法有效防止揚塵逸散於空氣中(含周界外)之情形,前揭行為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2款:「在各級防制區或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二、從事營建工程、粉粒狀物堆置、運送工程材料、廢棄物或其他工事而無適當防制措施,致引起塵土飛揚或污染空氣。」之規定,爰開立舉發通知書,並郵寄送達在案。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2款 | 20-111-050016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7條第1項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二二一號 |
噪音污染 | 2022/05/16 | 高雄市 | NT$3,000 | 案係民眾陳情,本局派員於111年3月30日23時27分前往東南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本市楠梓區屏山巷1號)稽查,經查貴公司承攬水泥公司舊廠房之拆除工程,稽查當時正使用破碎機、挖土機等動力機械進行拆除作業,違反旨述公告事項四:「營建工程於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及例假日十二時至十四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從事妨礙安寧之行為」之規定,造成噪音污染,本局依法舉發在案。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22-111-050008 | 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之規定,並依噪音管制法第23條及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第2條裁處。 | 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二二一號 |
固定空污 | 2022/04/11 | 高雄市 | NT$150,000 | 案係民眾陳情,本局派員於旨揭時間至陳情地點周界外(高鐵路),發現陳情地點確實有明顯揚塵逸散至空氣中,本局人員現場立即拍照並錄影存證,嗣後本局進廠查察,經查貴公司於東南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本市楠梓區屏山巷2號)從事老舊廠房與設備拆除工程,稽查當時貴公司正進行水泥原料儲槽拆除作業,作業場區現場內有怪手、破碎機等機具正進行拆除作業,貴公司現場施工人員表示因水泥儲槽內殘存之水泥原料外洩,導致揚塵逸散,現場雖架設防塵網和配有多台水車灑水,但仍無法有效防止揚塵逸散於空氣中(含周界外)之情形,前揭行為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2款:「在各級防制區或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二、從事營建工程、粉粒狀物堆置、運送工程材料、廢棄物或其他工事而無適當防制措施,致引起塵土飛揚或污染空氣。」之規定,爰開立舉發通知書,並郵寄送達在案。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2款 | 20-111-040001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7條第1項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二二一號 |
噪音污染 | 2021/11/05 | 高雄市 | NT$3,000 | 案係民眾陳情,經本局派員於旨揭時段前往本市三民區九如一路426號(人道酒店)工地稽查時,發現貴公司已啟動吊車進行作業,現場未領有主管機關核准該時段施工之證明文件,已違反旨述公告事項第四項:「營建工程於各噪音管制區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及例假日十二時至十四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從事妨礙安寧之行為」之規定,造成噪音污染。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22-110-110007 | 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之規定,並依噪音管制法第23條裁處。 | 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二二一號 |
事業廢棄物 | 2020/01/03 | 高雄市 | NT$6,000 | 按貴公司108年12月31日來函敘及,承攬「采益建設有限公司藍田西段新建工程」(管制編號:E49A2698)因工作人員無法提供事業廢棄物委託共同處理管制遞送三聯單,貴公司產出廢棄物未申報流向情形,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0-109-010017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新興區同心路九一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