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瑞始達股份有限公司 核准設立
最後更新時間 2025/04/15 , 02:0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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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
陳育良
統一編號
53277223
成立日期
2010/12/14
資本額
8,000,000元
實收資本額
8,000,000元
股票代號
電話
地址
彰化縣大城鄉東城村南平路1-2號
網站
營業項目
  • 糕餅麵包製造(089111)
  • 其他烘焙炊蒸食品製造(089199)
  • 公司歷程
  • 公司名稱變更為艾瑞始達股份有限公司
    2023/09/11
  • 公司名稱變更為艾瑞始達股份有限公司(前名稱:芙瑞始達烘焙股份有限公司)
    2021/12/02
  • 公司名稱變更為艾瑞始達股份有限公司
    2014/04/16
  • 公司負責人變更為陳育良
    2012/09/04
  • 同地址公司
    員工人數
    財務報表
    動產抵押
    案件類別 債務人名稱 債務人統編 契約啟始日期 契約終止日期 抵押權人名稱 抵押權人統編 擔保債權金額
    存款不足之退票事宜
    時間 金額
    選舉收入(政治獻金)
    收入名稱 收入金額
    總收入金額 0
    選舉支出(政治獻金)
    支出名稱 支出金額
    總支出金額 0
    標案拒往
    機關名稱 公告日期 生效日期 截止日期 期間
    進出口資料
    年份 月份 總進口實績(美金) 總出口實績(美金)
    2025 - - -
    2024 01-12 50~100萬 0~50萬
    2023 01-12 0~50萬 0~50萬
    2022 01-12 100~200萬 0~50萬
    2021 01-12 50~100萬 0~50萬
    商標
    專利
    工廠
    地區 數量
    彰化縣_生產中 1
    總數量 1
    政府標案
    標案名稱 機關名稱 決標日期 決標金額 是否得標
    裁判書查詢
    勞權違規
    日期 違反法規法條 罰鍰金額
    2023/09/10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4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污染源裁處
    污染類別 裁處時間 裁處機關 裁處金額 違反事實 違反法令 裁處書字號 裁處理由及法令 公司地址
    水污染 2018/05/29 彰化縣 NT$154,000 1.貴公司未領有廢(污)水排放許可證,而廠內作業人員竟將清洗廢棄物貯存設施之作業廢水,逕行經由廠內雨水溝(RD01)排放於周界外承受水體。2.廢水處理設施流程,發現廢水來源新增一股鍋爐廢水,惟許可並未登載;又廢水單元貯留槽(二)設有一可將廢水溢流至停用之舊有廢水處理設施(曝氣池(二))之溢流管線,惟該溢流管線許可並未登載3.另現場查核每日用水、用電紀錄表,發現106年7月31日原水進流水量計水量登載為19,160m3,委託處理水量計水量登載為31,734m3,惟106年8月每日用水、用電紀錄表上,登載7月31日原水進流水量計水量登載為19,153m3,相差7m3,委託處理水量計水量登載為31,735m3,相差1m3,未依規定每日紀錄其累計水量讀數。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30-107-050050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18條授權訂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第2項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法第45條第1項、第2項、第46條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彰化縣大城鄉東城村南平路一之二號
    水污染 2017/11/16 彰化縣 NT$1,498,000 1.該廠人員刻正清洗廢棄物貯存設施,清洗廢水直接排入廠內雨水溝後,經由逕流廢水放流口(RD01)進入廠外承受水體,本縣環境保護局人員現場分別於廠內雨水溝及逕流廢水口(RD01)各採集一組水樣,逕流廢水口(RD01)檢測結果,生化需氧量檢測值234mg/L(放流水標準3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6.8倍)、化學需氧量檢測值364mg/L(放流水標準1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2.64倍),查貴公司領有水污染防治許可文件(貯留許可文件),該廢棄物貯存設施非屬水污染防治許可證登載之作業區,所產生之清洗廢水未妥善收集至原水溝,直接排入廠內雨水溝後,經由逕流廢水放流口(RD01)進入廠外承受水體,且水質超過放流水標準5倍以上,查屬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第4款所稱取得貯留許可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水,其排放水質有第2款第1目之情事排放廢水中污染物濃度為放流水標準限值5倍以上。2.次現場比對廢水處理設施流程,發現廢水來源新增一股鍋爐廢水,為許可未登載之廢水來源,又於貯留槽(二)有一溢流管線,可將廢水溢流至停用之舊有廢水處理設施(曝氣池(二)),為許可未登載之管線。3.另現場查核每日用水、用電紀錄表,發現106年7月31日原水進流水量計水量登載為19,160m3,委託處理水量計水量登載為31,734m3,惟106年8月每日用水、用電紀錄表上,登載7月31日原水進流水量計水量登載為19,153m3,相差7m3,委託處理水量計水量登載為31,735m3,相差1m3,未依規定每日紀錄其累計水量讀數。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 30-106-110016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第18條、第18條之1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第1項、第46條之1、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彰化縣大城鄉東城村南平路一之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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