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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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育良 | 董事長 | 100.00% | 澳大利亞商ARYZTA Holdings Asia Pacific Pty Ltd. |
Sean Thomas Masterson | 董事 | 100.00% | 澳大利亞商ARYZTA Holdings Asia Pacific Pty Ltd. |
Laurence Arthur Halvy | 董事 | 100.00% | 澳大利亞商ARYZTA Holdings Asia Pacific Pty Ltd. |
陳菁蕾 | 董事 | 100.00% | 澳大利亞商ARYZTA Holdings Asia Pacific Pty Ltd. |
Ong Lee Yin | 監察人 | 100.00% | 澳大利亞商ARYZTA Holdings Asia Pacific Pty Ltd.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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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 | 2018/05/29 | 彰化縣 | NT$154,000 | 1.貴公司未領有廢(污)水排放許可證,而廠內作業人員竟將清洗廢棄物貯存設施之作業廢水,逕行經由廠內雨水溝(RD01)排放於周界外承受水體。2.廢水處理設施流程,發現廢水來源新增一股鍋爐廢水,惟許可並未登載;又廢水單元貯留槽(二)設有一可將廢水溢流至停用之舊有廢水處理設施(曝氣池(二))之溢流管線,惟該溢流管線許可並未登載3.另現場查核每日用水、用電紀錄表,發現106年7月31日原水進流水量計水量登載為19,160m3,委託處理水量計水量登載為31,734m3,惟106年8月每日用水、用電紀錄表上,登載7月31日原水進流水量計水量登載為19,153m3,相差7m3,委託處理水量計水量登載為31,735m3,相差1m3,未依規定每日紀錄其累計水量讀數。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30-107-050050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18條授權訂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第2項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法第45條第1項、第2項、第46條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大城鄉東城村南平路一之二號 |
水污染 | 2017/11/16 | 彰化縣 | NT$1,498,000 | 1.該廠人員刻正清洗廢棄物貯存設施,清洗廢水直接排入廠內雨水溝後,經由逕流廢水放流口(RD01)進入廠外承受水體,本縣環境保護局人員現場分別於廠內雨水溝及逕流廢水口(RD01)各採集一組水樣,逕流廢水口(RD01)檢測結果,生化需氧量檢測值234mg/L(放流水標準3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6.8倍)、化學需氧量檢測值364mg/L(放流水標準1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2.64倍),查貴公司領有水污染防治許可文件(貯留許可文件),該廢棄物貯存設施非屬水污染防治許可證登載之作業區,所產生之清洗廢水未妥善收集至原水溝,直接排入廠內雨水溝後,經由逕流廢水放流口(RD01)進入廠外承受水體,且水質超過放流水標準5倍以上,查屬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第4款所稱取得貯留許可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水,其排放水質有第2款第1目之情事排放廢水中污染物濃度為放流水標準限值5倍以上。2.次現場比對廢水處理設施流程,發現廢水來源新增一股鍋爐廢水,為許可未登載之廢水來源,又於貯留槽(二)有一溢流管線,可將廢水溢流至停用之舊有廢水處理設施(曝氣池(二)),為許可未登載之管線。3.另現場查核每日用水、用電紀錄表,發現106年7月31日原水進流水量計水量登載為19,160m3,委託處理水量計水量登載為31,734m3,惟106年8月每日用水、用電紀錄表上,登載7月31日原水進流水量計水量登載為19,153m3,相差7m3,委託處理水量計水量登載為31,735m3,相差1m3,未依規定每日紀錄其累計水量讀數。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 | 30-106-110016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第18條、第18條之1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第1項、第46條之1、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大城鄉東城村南平路一之二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