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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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 | 2022/05/11 | 高雄市 | NT$5,000 | 貴公司違反環境保護法律(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1項第2款、第11條第2款規定),經本府110年8月10日高市府環綜字第11037431701號函通知貴公司應於110年8月31日至本府環境保護局參加環境講習,惟貴公司當日未如期出席,亦未於指定接受環境講習日後3日內以書面方式向本府申請延期,已違反環境教育法第24條之1第1項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14條規定。 | 環境教育法第24條之1第2項 | 50-111-050002 | 違反環境教育法第24條之1第2項之規定,並依環境教育法第24條之1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二段二一四巷三號一樓 |
事業廢棄物 | 2021/05/21 | 高雄市 | NT$60,000 | 案係民眾陳情,本局109年12月16日派員至大社區保社甲段483-1、483-9地號、萬金段870地號稽查,發現硫酸、硝酸、磷酸、重鉻酸鉀等廢棄物化學藥品,未於明顯處標示廢棄物名稱、貯存日期、數量、成份及區別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之標誌且未有防止地面水、雨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設施,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1項第2款及第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1項第2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1條第2款 | 40-110-050034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爰依同法第53第2款條裁處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1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二段二一四巷三號一樓 |
固定空污 | 2021/03/17 | 高雄市 | NT$400,000 | 貴公司於本市大社區保社段006地號、萬金段870地號、保舍甲段483-1、483-9、483-10、483-11等地號堆置鐵砂等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經本局於109年12月28日稽查丈量結果,鐵砂堆放量約6,000立方公尺,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應申請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第5批第2類堆置場程序)。因貴公司尚未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即逕行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20-110-030013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並依同法第63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大社區保社段○○六○之○○○○地號,萬金段○八七○之○○○○地號,保舍甲段○四八三之○○○一地號,保舍甲段○四八三之○○○九地號,保舍甲段○四八三之○○一一地號,保舍甲段○四八三之○○一○地號 |
固定空污 | 2017/04/06 | 高雄市 | NT$100,000 | 本局稽查人員105年12月27日至貴公司堆置場執行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法規符合度查核,發現(1)堆置區採覆蓋防塵布或防塵網者,覆蓋面積未達堆置區面積百分之八十(2)車輛通行路徑及區域採舖設混凝土、瀝青混凝土,惟有路面色差。按「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第2點第3款附表規定,缺失記點共計8點,並依處理原則第3點第1款規定,本局106年1月13日高市環局空字第10630183300號函限貴公司於文到翌日起10日內完成前開缺失改善(送達日期:106年1月18日)。本局稽查人員106年2月14日至貴公司堆置場執行前開管理辦法法規符合度複查,發現前開缺失未改善,貴公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所定前開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20-106-040007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二段二一四巷三號一樓 |
固定空污 | 2011/11/25 | 高雄市 | NT$100,000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 | 20-100-110019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57條第1項規定處分。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三九○號四樓之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