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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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 | 2020/01/09 | 新竹縣 | NT$1,530,000 | 該公司所屬營建工地稽查,發現工地尚未取得本府核准之「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逕自進行工地開挖。稽查時工地進行地下室開挖地下2層(共4層),工地廢水未經處理,以馬達抽出排(流)入至鳳山溪,於排放口及大門口前水溝採樣經檢驗結果總懸浮性固體分別高達18000 mg/l及7340mg/l(放流水標準為30 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 | 30-109-010004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依同法第40條第1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北市新莊區榮華路一段五○號一一樓 |
水污染 | 2019/05/08 | 新竹縣 | NT$2,436,000 | 接獲民眾陳情,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07年9月14日至該公司所屬營建工地稽查,發現工地尚未取得本府核准之「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逕自進行工地開挖。稽查時工地進行地下室開挖地下2層(共4層),工地廢水未經處理,以馬達抽出排(流)入至鳳山溪,於排放口及大門口前水溝採樣經檢驗結果總懸浮性固體分別高達18000 mg/l及7340mg/l(放流水標準為30 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 | 30-108-050004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依同法第40條第1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北市新莊區榮華路一段五○號一一樓 |
水污染 | 2017/08/04 | 新竹縣 | NT$6,000 | 貴公司所屬凡賽斯花園社區於106年3月15日方提送105年度廢(污)水定期檢測申報,已逾每年一月底前申報前一年度資料之規定。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3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 | 30-106-080008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3條第1項、第94條第1項,依同法第5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桃園區同德里同德五街二一二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