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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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教煌 | 董事 | 0.00%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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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工程 | 2018/03/06 | 臺南市 | NT$100,000 | 貴公司辦理本市善化區「尚合力建設住宅新建工程」(管制編號:D106R81022-1-2),經本府派員於107年1月17日執行營建工程污染稽查,發現工地缺失如下:(一).工地周界設置圍籬未涵蓋全部工區,記4點。(二).物料堆置未完全覆蓋防塵網、防塵布,記4點。(三).車行路徑未依規定設置防制設備,記10點。(四).裸露地實施面積未達80%,記4點。(五).工地出入口未清洗輪胎至附著污泥至路面髒污,記4點。(六).結構體防塵網未完全覆蓋,記4點。以上依「營建工程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其處理原則」缺失點數總計30點。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第1款,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第2款,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9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0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1條 | 23-107-030002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第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第8條、第9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及第11條規定,本府爰依同法第56條第1項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第1項付表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安平區平通里慶平路七四五號二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