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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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污染 | 2024/03/11 | 臺中市 | NT$12,000 | 貴公司經營旅館,本局於113年1月12日0時6分派員前往稽查,於周界外測得均能音量為49.2分貝(音源:熱水主機;負責人或現場人員無法配合背景音量之測量,不須修正背景音量),超出第二類噪音管制區營業場所夜間時段噪音管制標準 (47分貝),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經同法第24條第2項第2款規定限113年1月25日0時整前完成改善,本局於113年1月30日23時36分派員前往複查,於周界外測得均能音量為50.3分貝(負責人或現場人員無法配合背景音量之測量,不須修正背景音量),仍未符合第二類噪音管制區營業場所夜間時段噪音管制標準(47分貝)。 | 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3款 | 22-113-030059 | 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並依噪音管制法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太平區新興段○○六七之○○○○地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