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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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廢棄物 | 2023/09/27 | 南投縣 | NT$60,000 | 本局於112年7月1日依據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交通小隊攔查通報,至本縣埔里鎮中山路4段63號空地稽查,經查貴公司所屬車輛載運營建剩餘土石方,該車駕駛出示相關土方合約及來源資料,現場未予告發。惟本案再經本局檢視後發現,現場所提供資料未符合主管機關(內政部)公告規定之文件格式內容,前經本局於112年7月31日以投環局稽字第1120018912號函通知於112年8月7日下午3時30分到案說明並提供營建剩餘土石方來源證明文件,貴公司未到案說明且未提出書面意見;本案貴公司駕駛於現場所提供隨車及營建剩餘土石方來源資料,未符合主管機關(內政部)公告規定之文件格式內容,視同未隨車攜帶營建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違法事實明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本局將依同法第49條第2款規定處分。 |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 41-112-090009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南投縣南投市大同街二八號 |
事業廢棄物 | 2023/05/12 | 彰化縣 | NT$60,000 | 貴公司所有之運輸車輛1輛載運營建剩餘土石方至本縣花壇鄉彰員路一段455巷41號附近道路旁,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三家派出所員警攔檢,惟未隨車持有載明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案經本局接獲警方通報並於112年4月17日現場稽查屬實。 |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 40-112-050036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南投縣南投市大同街二八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