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盛實業有限公司 核准設立
最後更新時間 2025/04/15 , 02:05 PM
最後更新時間 2025/04/15 , 02:05 PM
負責人
林家宏
統一編號
54825509
成立日期
2015/10/13
資本額
12,000,000元
實收資本額
股票代號
電話
地址
高雄市鳳山區過雄街55巷45號
網站
董監事
姓名 職稱 持有股份 代表法人
林家宏 董事 100.00%
營業項目
  • 成禽批發(453316)
  • 畜肉零售(472211)
  • 調理包食品零售(472911)
  • 公司歷程
  • 公司地址變更為高雄市鳳山區過雄街55巷45號
    2018/12/27
  • 公司地址變更為屏東縣萬丹鄉社中村大義路9號
    2015/12/28
  • 資本額變更為12,000,000
    2015/12/07
  • 員工人數
    財務報表
    動產抵押
    案件類別 債務人名稱 債務人統編 契約啟始日期 契約終止日期 抵押權人名稱 抵押權人統編 擔保債權金額
    附條件買賣 亦盛實業有限公司 54825509 2024/09/30 2029/09/30 中國信託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80503378 11,400,000 (新台幣)
    存款不足之退票事宜
    時間 金額
    選舉收入(政治獻金)
    收入名稱 收入金額
    111年屏東縣議員選舉 200000.0
    總收入金額 200000.0
    選舉支出(政治獻金)
    支出名稱 支出金額
    111年屏東縣議員選舉 200000.0
    107年屏東縣議員選舉 100000.0
    總支出金額 300000.0
    標案拒往
    機關名稱 公告日期 生效日期 截止日期 期間
    進出口資料
    年份 月份 總進口實績(美金) 總出口實績(美金)
    2025 - - -
    2024 01-5 0萬 0萬
    2023 - - -
    2022 - - -
    2021 - - -
    商標
    專利
    工廠
    地區 數量
    屏東縣_生產中 1
    總數量 1
    政府標案
    標案名稱 機關名稱 決標日期 決標金額 是否得標
    冷凍肉品等30項 國防部 108/11/27 365911466.0
    裁判書查詢
  • 確認債權存在
    2019 2021 2023
  • 確認債權存在
    2023 2024
  • 請求確認債權存在
    2024
  • 勞權違規
    日期 違反法規法條 罰鍰金額
    污染源裁處
    污染類別 裁處時間 裁處機關 裁處金額 違反事實 違反法令 裁處書字號 裁處理由及法令 公司地址
    水污染 2022/05/16 屏東縣 NT$810,000 所排放廢水經採樣檢測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化學需氧量檢測值2,100毫克/公升,標準值150毫克/公升;懸浮固體檢測值561毫克/公升,標準值80毫克/公升;生化需氧量檢測值550毫克/公升,標準值80毫克/公升)。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30-111-050024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屏東縣萬丹鄉社中村大義路九號
    固定空污 2018/01/12 屏東縣 NT$100,000 一、萬丹鄉亦盛實業有限公司從事雞隻屠宰作業,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及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二、本署於106年9月20日派員督察,發現該公司固定污染源之屠宰作業程序未每日記錄原料使用量、產品產量、燃料使用量及燃油鍋爐操作壓力,其未依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三、該公司係本署公告應設置乙級廢水處理專責人員之事業,其經核定設置之專責人員為鄭○○(民國31年2月12日生,76歲,設置日期為105年11月29日,屏府環水字第10534099300號),督察時未在場,其打卡紀錄僅每周上班1~2次,業者表示該員為顧問兼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公司未監督廢水處理專責人員常駐事業內及全職負責業務,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8條第1款規定。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 20-107-010020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屏東縣萬丹鄉社中村大義路九號
    水污染 2018/01/12 屏東縣 NT$10,000 一、萬丹鄉亦盛實業有限公司從事雞隻屠宰作業,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及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二、本署於106年9月20日派員督察,發現該公司固定污染源之屠宰作業程序未每日記錄原料使用量、產品產量、燃料使用量及燃油鍋爐操作壓力,其未依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三、該公司係本署公告應設置乙級廢水處理專責人員之事業,其經核定設置之專責人員為鄭○○(民國31年2月12日生,76歲,設置日期為105年11月29日,屏府環水字第10534099300號),督察時未在場,其打卡紀錄僅每周上班1~2次,業者表示該員為顧問兼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公司未監督廢水處理專責人員常駐事業內及全職負責業務,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8條第1款規定。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 30-107-010019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屏東縣萬丹鄉社中村大義路九號
    本頁內所載之資料,所載資料之完整性、即時性和正確性仍應以資料來源單位為準。
    訂閱公司功能在公司有最新動態時,可以在第一時間取得最新動態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