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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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污染 | 2024/11/06 | 彰化縣 | NT$15,000 | 臺端所有新金馬機車行係本府委託執行機車排氣定期檢驗之機車排氣檢驗站(原登記站號:NG5,負責人:李汝鑫),查臺端業經本府於113年3月25日以府綠商字第1130816913號函同意變更登記負責人為李○○,惟臺端至113年3月25日始向本縣環境保護局申請變更機車排氣檢驗站負責人,未依「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辦理。 | 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第9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第3項 | 21-113-110114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第3項及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第9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0條第4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彰化市光復里長興街九一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