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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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 | 2021/05/15 | 彰化縣 | NT$147,000 | 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經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pH 3.5(放流水標準6-9)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30-110-050019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0條第1項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永靖鄉永東村中山路二段一○五巷一號 |
水污染 | 2018/09/12 | 彰化縣 | NT$10,000 | 查核廢(污)水處理設施操作紀錄,累計用電度數及累計水量讀數僅記錄至107年7月11日,未依規定每日記錄。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 | 30-107-090012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及第66條第2項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規定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4年10月19日環署水字第1040083906號令修正發布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5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永靖鄉永東村中山路二段一○五巷一號 |
水污染 | 2015/10/13 | 彰化縣 | NT$290,000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30-104-100014 | 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14條第1項規定,按行政罰法第24條:「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本府爰依同法第40條第1項規定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1年10月8日環署水字第1010089309號令修正發布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其附表項次1(本案違法事實發生於上開裁罰準則修正前,依行政罰法第5條規定,優先適用舊法。)規定裁處罰鍰並命全部停工。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永靖鄉永東村中山路二段一○五巷一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