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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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 | 2021/01/05 | 桃園市 | NT$60,000 | 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至臺端設置於本市龜山區忠義路三段217巷5號工廠稽查,經查臺端從事金屬表面處理生產作業,作業係將待加工之金屬板材以磷酸皮膜劑浸泡脫脂後再以清水清洗,另金屬板材續以粉體漆料塗噴後,用烤箱加熱烘乾定型,作業產生之廢水排放於廠房後方排水溝渠,臺端從事行業別已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金屬表面處理業(業別,項次18),惟未領有本府核發之廢水排放許可證逕行排放廢(污)水至地面水體。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30-110-010003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龜山區楓樹里光明街二四八巷六五弄一五號 |